关于征求《泗县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泗县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泗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县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和县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泗县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函发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2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书面反馈至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泗县教体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仕文;联系电话:0557-7025736,13675570339。邮箱:405421696@qq.com。
泗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成员单位:县政法委、编办、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妇联、团县委、总工会。
泗县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等法律和规定,集中力量解决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有严重不良行为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矫治教育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法治泗县、平安泗县建设,坚持有教无类,坚持法治思维,设立建设专门学校,推动义务教育、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不断完善专门教育管理制度、教学制度,构建既有别于普通学校教育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不良行为矫治专门教育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主 任:喻 凯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副主任:李 杰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刘培培 副县长
王猛甫 县关工委主任
专职副主任:韩昌盛 县教育工委书记、教体局局长
成 员:周士成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姚 永 县政法委副书记
姚兰桥 县委编办主任
曹 飞 县财政局局长
赵 亮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丁 仪 县司法局局长
宫海涛 县民政局局长
覃兰芳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杨蕴昕 县妇联主席
姚金波 团县委书记
王 猛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高 闯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燕南 县人民检察院检委委员
戚庆光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房绍运 县教体局副局长
郑良付 律师
专门学校校长
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房绍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专门学校改扩建和专门教育改革发展,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推进实施符合专门学校收教学生的入学评估和离校评估,协调推进落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相关工作。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学校规范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学生结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配学校班子建设和配齐配强学校师资力量,指导教师(辅助管理员)招聘工作;负责指导专门学校做好人员管理,统筹在校教师职称评定和事业管理岗人员晋升工作;统筹将专门学校运行经费和生均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研究制定完善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学校衔接机制;将专门学校的督导检查纳入基础教育督导检查范围。
县公安部门负责将符合送读条件的未成年人按照程序移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负责专门学校学生行为矫治、治安保卫工作和加强专门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治理;负责对擅自离校和逾期返校等违规学生的劝返工作;负责驻校民警选派工作,做好校内安保和学校教官的培训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有违法犯罪经历学生的监管、帮教工作,减少重复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分析研判工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其他有关部门按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二)合理选址科学设计布局
专门学校选址屏山镇张巷小学。该校位于彩虹大道东侧一公里处,学校占地九亩,现有校舍1280平方米。按照寄宿制中学配置标准进行建设和提升改造,第一期拟再建宿舍楼一栋,1200平方米左右,警务室两间,改造原有校舍、院墙、卫生间、食堂,预估投入资金700万,可容纳40-50人就学,预计2023年秋季开学可投入使用。第二期扩建征地30亩,再建功能用房、医务室、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改造学校室外活动场地、院墙,添加设施设备,预估投资2000万至2500万,预计2024年下半年可以投入使用,开设12个教学班,学位总规模不低于200个。
(三)明确学校管理机制
专门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专门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门教育的业务指导职能,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公安机关协助管理,负责学生管理、法治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县公安机关委派至少1名符合条件的干警进驻专门学校担任专职副校长,并根据学生数量多少、教育管理任务轻重向专门学校派驻适量民辅警,参与专门学校法治教育、警示教育、行为矫治、学生管理等工作,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指导。驻校干警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安部门发放。
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专门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积极协助选派干警到专门学校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指导、参与专门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卫健部门对专门学校医务室的建立积极提供支持,为专门学校医务室配备1名以上校医。民政部门会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为专门学校提供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专门学校办学需要,积极给予相应支持。
(四)妥善开展分类分层教育
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和反复辍学、极度厌学的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对于不满12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五)依法规范入学和转出程序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入学听证程序,听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本人等各方意见,提出招生对象是否适合进入专门学校的建议,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入学批准权的依据。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送入专门学校。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或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
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上,以1年为宜,最多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或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期末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校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六)严格规范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门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不计入原所在学校。专门学校学生毕业可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也可由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特点,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命题单独组织考试,或结合平时表现进行形成性评价。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原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参加中高考条件的,可用原学校学籍报名参加中高考。
专门学校实行教育与生活管理合一的寄宿制管理模式,原则上每个教学班以25人左右为宜,每个教学班配备专任教师不少于4人,配备教育管理人员1-3人。专门学校依法实施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按每个教学班不少于2名管教干警配齐配强矫治力量;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教学班应至少配备1名女性班主任。每个教学班夜间至少安排一位教师和一位教育管理人员值班,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专门学校建立学生会、班委会或自律会,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具备条件的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并开展团队活动;专门学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专门学校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封存制度,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学习经历的学生。
(七)加强完善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师资配备和培训。专门学校设校长1人(副科级)、副校长2人(其中公安1人)、政教主任、教务主任、团委、办公室、总务处等中层干部5人、教师48人、安保等10人,另聘职业学校兼职教师10人。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完善专门学校机构的设立,根据学校的规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足额保障专门学校编制需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专门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同等条件下,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对不适宜继续履行专门学校教师职责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要建立健全专门学校教师培训体系,在实施教育通识性课程培训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矫治密切相关的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专业课程的培训。专门学校新进教师,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健全教师评价与激励制度。专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可参照同级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设置。职称评审时,应突出专门学校教师工作特点,强化育人实绩。专门学校教师从事矫治工作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称评定、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3.保障专门学校教职工待遇。对专门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予以倾斜;专门学校应结合本校的特殊情况,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工作时间长、教育矫治难度大的教师予以倾斜。按照专门学校教师节假日、夜间值班管理实际,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延时服务费项目。
对专门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专门教育津贴,具体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执行,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确定;连续从事教育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确定。享受专门教育津贴的人员,调离专门教育工作岗位后,下月起不再享有专门教育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党委和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门学校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用地和办学条件的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专门学校管理、教学制度。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二)强化经费保障。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专门学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参照省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补助政策执行,其他奖助学金等资助按照同学段相关资助政策执行,对于不足100人的按照100人的规模划拨生均公用经费,设立专门学校奖补资金,用于专门学校工作奖励和招生补助,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项目由市县统筹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地债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三)形成工作合力。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加强专门学校研究。鼓励专门学校聘请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注重家庭、社会、学校协作,密切家校联系,专门学校要帮助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消除顾虑和误解,形成社会、家庭、学校共同支持、促进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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