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一中收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收入
1. 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2、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3、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4、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票据,不得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5、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收费年度审验手续。
二、学校房屋、场地等出租收入
1、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2、合同约定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
3、按财政和主管部门要求缴入指定账户
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其它收入
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由经办人凭相关单据交财务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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