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幼儿园日常管理条例
泗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幼儿园
日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一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条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七条 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八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十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个人,由幼儿园予以奖励:
(一)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由幼儿园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由幼儿园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者由幼儿园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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