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幼儿园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泗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幼儿园
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教师〔2009〕10号)精神,规范优绩优酬原则,做好幼儿园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和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坚持公平公正、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激励广大教职员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学前教育建设步伐。
二、考核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幼儿园在编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设置和发放形式
绩效工资中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随工资发放;绩效工资中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教育教学津贴,由教体局和幼儿园统筹;一部分是工作绩效奖励性工资(教育教学业绩+工作表现),依据教体局或幼儿园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统筹管理分配。由县教体局及幼儿园在学期结束前核算并公示后将考核结果上报,经县教体局主管股室审核,由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账户直接划入教师个人工资卡。
四、津贴设置和发放标准
(一) 教育教学奖
教育教学奖金从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核出,作为在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教育教学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以及承担国家、省、市级教研课题活动结题幼儿园的奖励津贴。
此津贴重点奖励教育教学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学人员,体现优绩优酬。
以下奖项基金由幼儿园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由幼儿园给予教职工一定的绩效考核金额奖励:
1.承担国家、省、市、县立项教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并有专题研究成果的,分别奖励课题组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
2.教师辅导幼儿参加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或者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获市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省级比赛获优秀奖及以上者,起点奖励500元,提高一名次加200元;县级比赛获优秀奖及以上者,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参加区级比赛获优秀奖及以上者,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元、80元、60元(园内同上);县、市、省先后比赛以最终结果为准,不重复累加。
3.教师代表幼儿园参加市级教学大赛或优质课评选,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参加县级教学大赛或优质课评选,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参加区级教学大赛或优质课评选,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元、80元、60元(园内同上);省级比赛获优秀奖及以上者,起点奖励1500元,提高一名次加500元;参加国家级比赛获优秀奖及以上者,起点奖励5000元,提高一名次加1000元。以最终结果为准,不重复累加。
4.教师本人在省、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省级),400元、300元、200元(市级)。200元、150元、100元(县级)。
5.教师本人参加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类征文、演讲或基本功等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省级),500元、300元、200元(市级);教师本人参加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类征文、演讲或基本功等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教师本人参加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类征文、演讲或基本功等 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元、80元、60元。(园内同上)
6.教师教育教学论文在国家级教育类CN刊物或省教育厅主办刊物上发表(增刊、特刊与附刊除外),每篇以稿费的二倍进行奖励。
以上奖项核定后,须张榜公示7天,然后将奖金直接打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二)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津贴从幼儿园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划出,主要体现对班主任工作的倾斜。班主任津贴标准为50元,由幼儿园根据班主任工作实际进行考核。班主任工作不再重复计入工作量,由幼儿园考核小组按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班主任因病假、事假、进修、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将班主任津贴按天数折算发给临时班主任。
五、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教职工绩效奖励性工资
教职工绩效奖励性工资=教育教学业绩60%+工作表现40%
1.教育教学业绩(100分)
以本学年度县教体局及幼儿园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中,教师所任教班级平均成绩综合排名为依据评定。
2.工作表现100分。
(1)师德修养(15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况,重点考核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幼儿、廉洁从教等情况。学年内,因违反师德,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此项以零分计。可通过家长评教、教师互评、幼儿园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2)出勤(15分)
严格执行幼儿园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按每四次折一个工作日按事假予以扣减,超假一天扣1分,旷课一节扣4分,病假一天扣0.5分,事假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3)工作量(30分)
A.教学人员工作量:
幼儿园将所有教师的课时都折成标准课时,全体教学人员工作量相加,得出幼儿园各个岗位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学人员总数,得出幼儿园教学人员人均工作量。教师实际工作量除以全园教学人员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分值即为教师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学人员人均工作量=幼儿园各个岗位工作量总和÷教学人员总数。
教师工作量得分=教师实际工作量÷教学人员人均工作量×30分
教学人员不能履职时,幼儿园将其教学任务安排给其他教师,课时也折算给代为上课教师。
周课时数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
B.教干工作量
教务、总务、财务、办公室主任职务工作量:幼儿800人以上工作量折算为7课时;幼儿400——800人工作量折算为5课时;幼儿200——400人工作量折算为4课时;幼儿100——200人工作量相当于折算为3课时;幼儿100人以下工作量折算为1课时。
以上职务的副职人员职务工作量按正职工作量的折半核算。
(4)工作标准(40分)
①关爱全体幼儿,落实全员育人。
②认真备课,按要求书写教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③遵守上课、调课制度,课堂教学组织有序,调控有力,教学有效。
④积极参与教改、教研及日常听课、评课活动,每学期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
业务员每学期组织业务检查评比4次以上,有检查结果和书面通报,并积极协助园长完成日常的相关工作。
六.有关规定
(一)“吃空饷”人员,一律停止发放工资及所有待遇。
(二)教师本人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及父母亲丧假,在规定期内不扣发,超过期限的按旷课对待。
(三)教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减发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教体局核查属实,视情节减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60%。
2.从事有偿家教或向幼儿乱收费、推销资料、物品的,经教体局核查属实,减发本人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60%-100%。
3.学年内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幼儿园财产损失的,或影响幼儿园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减发相关责任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100%。
4.学年内受县教体局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发相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被市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发相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5.对不服从幼儿园工作合理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幼儿园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50%-100%。
6.学年内因病连续达到三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66天未在岗工作的人员,或请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22天的人员,全学年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的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7.学年内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无理取闹,缠访或越级上访,以及搞非法串联,导致集体停课或群体性上访,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延误教育教学工作,损害幼儿利益的,所涉教职工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8.学年内在各级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所涉教师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9.上级规定或安排的专业知识脱产培训学习,当事人只享受本单位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非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或自行申请外出脱产学习的,学习期内,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0.学年内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支教的教师,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1.学年内受警告处分的,减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12.学年内受记过处分的,减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
13.学年内受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不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14.因违纪违法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5.在执行过程中,以上条款所列项如果有重复冲突的,从重依高执行。
七、考核原则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工作,是深化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所以考核评定要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班主任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要适当拉开距离,以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一)健全组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张化
副组长:张颖
成 员:陶云云、高婷婷、卢雪、王灵恩、卢雨晴、高雅婷
(二)制定方案、严格标准。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分配实施细则。幼儿园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必须经过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力求做到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程序规范,客观公正。考核方案必须经过教职工大会讨论,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三)严肃纪律、公平公正。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幼儿园绩效考核分配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幼儿园要将考核结果以及发放对象、金额,在本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对于有异议人员提出的意见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并予以公示。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特殊情况要通过规范渠道向幼儿园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诉求。
(五)每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评定时间范围:每年9月至翌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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