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泗县教体局权力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大项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2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5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资格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
7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受理责任:(1)公示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需要审批的条件内容、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9 |
行政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1、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10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1、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11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1、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12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审查申诉的相关材料。3.决定阶段:调查取证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3 |
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审查申诉的相关材料。3.决定阶段:调查取证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予以停考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
||||||
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
||||||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
||||||
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学校违反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
||||||
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
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
||||||
对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5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6 |
行政处罚 |
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
||||||
对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
||||||
对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
||||||
对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处罚 |
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相关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处罚 |
||||||
对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处罚 |
||||||
对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处罚 |
||||||
对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处罚 |
||||||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
||||||
对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7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9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受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不进行初步审查;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处罚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处罚 |
||||||
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