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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版)

发表时间:2024-01-12 16:1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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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教育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结合民办学校综合审批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教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给予依法民办学校综合审批的许可,通过材料审查、流程监管、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证许可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民办学校是否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

2.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是否齐全;学校招生广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规范;办学场所及法人代表变更是否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得以落实。

4.组织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公开抽查工作流程及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民办学校的综合审批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监督检查处理

1.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

2.对民办学校严重违规办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对无证办学的,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

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针对监管对象名录库建立诚信档案。执法牵头处室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要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增强监管对象守法的自觉性。业务处室要加强评估总结,针对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建章立制,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教体局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综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从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两方面双轨并行,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使每位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民办教育许可证书。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办园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民办教育机构正常、有序。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 建立常规管理制度:召开春季、秋季开学工作会议;每学年与各民办教育机构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年检初审;联合民办教育机构所属乡镇、街道及公安、食药、卫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

2.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实地查看、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3.加强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民办教育机构所属镇、街道以及卫生、市场监督、安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个人和组织发现民办教育机构有违法办学行为的,有权向县教体局举报,县教体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体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证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4)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3.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县教体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教体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5.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教体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教体局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给予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实施“审批查”改革。县教体局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机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理清权责边界。

3.加强人员培训。县教体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4.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结合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任务

1.擅自设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2.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在筹备期间招收学生的行为;

3.在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4.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为;

5.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检查;

2.专项检查: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公众的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3.抽查:不定期的开展行政检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对象、路线、内容等;

2.确定检查人员;

3.实施检查;

4.撰写检查报告;

5.违法行为处理。

四、责任追究

1.发现存在办学风险,及时提醒其予以防范和化解;

2.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行政处罚的,或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进行行政处罚。

五、保障措施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业务交流和案卷评查长效机制。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廉洁纪律教育。

3.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政府信息。

4.加强政策法规学习研究,及时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提供权力运行、监管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5.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教育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政策法规知识,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泗县教体局行政职权目录总表》行政许可第四项,项目名称: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

一、监管任务

县教体局是县级权限内对学校(幼儿园)、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行政单位之一,根据国务院校车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二十三至二十六条,履行对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县教体局依据国务院校车使用管理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校车使用申请进行审查。

1.车辆方面。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材料;

2. 校车服务者单位资质证明方面。审查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的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安全管理方面。审查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交通局依据国务院校车使用管理条例审查校车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材料;

泗县交警大队依据国务院校车使用管理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校车使用申请进行审查。

1.驾驶员方面。驾驶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的准许驾驶校车的证明材料及校车驾驶人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证明材料;

2.保险方面。审查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佐证材料;

3.保养方面。审查校车按照规定定期保养检测的材料。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依据国务院校车使用管理条例,县教体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校车使用申请的事后监管。

1.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校车使用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师生乘车安全;

3.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对学校违反校车使用管理条例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责任追究

学校(幼儿园)违反校车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教体局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五、保障措施

1.县教体局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2.县教体局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5.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户籍(有效居住证)、身份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证书、体检合格表、办证照片等;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考生的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中,对学历普通话、体检不达标,或者有违法犯罪记录、违反《教师法》的考生,一律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二)对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如发现考生弄虚作假已经确认,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结果公示。县教体局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

(二)跟踪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县教体局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对违规认定教师资格的,责令有关认定机构撤销认定结果,收回已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县教体局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6.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泗县教体局行政职权目录总表》行政许可第三项,项目名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一、监管任务

县教体局是县级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负责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县教体局应严格执行统一受理、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伪造材料行为。

(二)是否按要求时限申报材料。

(三)申请人提出的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四)本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发现存在问题,对其发出的整改意见。申请人是否按照整改意见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是否到位。

(五)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结果公示。泗县教体局应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信息。

(二)跟踪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泗县教体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县教体局应加强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县教体局应加强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泗县教体局在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教体局要高度重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6.受理教师申诉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教师申诉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师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教师申诉是否合法合规并受理。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受理环节责任:教体局主管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做出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教师对教体局主管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做出的处理不服的,予以受理。

2.调查环节责任:县教体局指定负责股室和调查人员予以核实调查,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严守核查信息,不得泄密

3.审查环节责任:县教体局受理问题核查及处理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理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申诉提出的疑问予以答复。

4.答复环节责任:对信访人进行答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2.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已受理申诉,逾期不予答复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保持上下沟通顺畅的行政指导机制。关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积极跟进上级政府及部门,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并对下级进行指导和监督。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机制,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

 

 

 

 

37.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切实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具备条件并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的民办幼儿园,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评估认定。通过监管措施,预防、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县教体局应严格执行统一受理、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进行告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结果公示。泗县教体局应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信息。

(二)跟踪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县教体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事项的认定该认定而未予备案的;不应该对普惠性幼儿园认定而认定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县教体局要高度重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8.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36号(条),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2006年11月17日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明确审查过程: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9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监督检查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教体局应不定期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四、责任追究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保障措施

1.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2.强化责任意识。负责健身气功活动及活动站点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9.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按法律法规规定被临时占用的县级公共体育设施:

(一)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设施的占用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日);

(三)占用期满后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是否恢复原状;

(四)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是否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申报的占用期满后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占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恢复原状的相关情况;

(三)对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定期检查:根据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发生的时间,在事中、事后进行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收入使用情况、日常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情况等进行抽查。

四、责任追究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实际占用时间、功能用途恢复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必要时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告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实际占用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对于未按规定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高危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教体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坚持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规范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追究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书面取消许可通知;

2)责令书面整改;

3)通报结果。

四、责任追究

1)严格追究不按照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审批批准人员的责任,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监管检查中徇私舞弊人员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检查监督落实到位。

3)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构建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3)扩大覆盖网络。明确监管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体系,拓展监管监测网络覆盖面。

4)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执法监管工作。

5)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6)强化绩效考核。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40.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高危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设立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增加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专门章节,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教体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坚持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规范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申请材料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赛事活动举办地所属辖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2、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3、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4、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5、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核查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但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涉及器材、设施等场地布置环节具体事项,可结合赛事活动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确保相应要求落实到位,又要有利于赛事活动的举办。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影响整体效果的问题,可以当面向申请人提出意见并敦促整改。

3、决定

现场核查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自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决定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或取消流程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或取消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泗县教育体育局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如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时,按规定立即启动“熔断”机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责任追究

1)严格追究不按照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审批批准人员的责任,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监管检查中徇私舞弊人员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检查监督落实到位。

3)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构建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3)扩大覆盖网络。明确监管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体系,拓展监管监测网络覆盖面。

4)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执法监管工作。

5)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6)强化绩效考核。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50.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审批行为,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管任务

1)受理阶段责任: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公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要求。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授予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批条件,对申请单位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许可的制发国家三级运动员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对所辖区域内国家三级运动员工作进行日常监管;

2)通过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获得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进行检查,依法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获得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如果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事宜,群众可以向市体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规范受理工作。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报材料审查。市体育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进入审查阶段。

3)组织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按照法律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听证,并得出听证结论。

4)结果告知申报人,并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适时组织回头看或备案案卷评查。

四、责任追究

    县教体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对于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查处三级运动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办案人员调查案卷,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国家三级运动员称号的授予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查,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1.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授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授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及《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管任务

1)受理阶段责任: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公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要求。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授予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批条件,对申请单位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许可的制发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对所辖区域内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日常监管;

2)通过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人员进行检查,依法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获得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人员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向市体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规范受理工作。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报材料审查。县教体局按照国家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工作申报材料,并确定是否进入审查阶段。

3)组织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按照法律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听证,并得出听证结论。

4)结果告知申报人,并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适时组织回头看或行政审批案卷评查。

四、责任追究

县教体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对于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保障措施

在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授予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国家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授予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查,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及《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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