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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教体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发表时间:2024-01-12 17:0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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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设立民办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9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288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设立民办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同意筹设的民办学校。

五、申报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9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288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和地址;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9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288


校车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二、承办机构

泗县教育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 公 安 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五、申报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原件6份)。

2.办学许可证(原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

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原件1份)

5.申请学校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及住址和学校教育教学作息时间安排表(原件1份)。

6.校车运行方案:①接送学生的路线②接送学生的时间节点③上下学生的停靠站点位置④特殊情况下改变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的预案(原件1份)。

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的(原件1份)。

8.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2.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报相关材料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

4.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批复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执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复,申请人持批件、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2151   0557-7025736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泗县教育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五、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1份)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原件1份)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复印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网上提交、邮寄提交)。

2.审核:县教体局对申请人身份、功法种类、活动开展的场所、指导员技术等级,对相关申请进行书面复核。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4.办结:如同意设立站点,则通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并领取站点批复(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0557-7022151   0557-702298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泗县教育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三)活动方案;(原件1份)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提交/网上提交书面请示或函,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参加人员等)。

2、审查:泗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接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各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认定。对于评估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评估通过的,发放同意举办活动的批复。

4、办结:申请人持批复举办活动,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发文批准备案,材料签字盖章密封存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咨询方式

0557-7022151   0557-7022981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二、承办机构

泗县教育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次占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

2、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等;

3、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准备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批,确保活动安全;

4、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不得损坏体育设施设备。

五、申报材料

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原因、占用时间,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安保力量设置等。(原件1份)

(二)临时租赁协议;(原件1份)

(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原件1份)

(四)承诺书;(原件1份)

(五)保证金;(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一周内约谈占用方负责人;

3、决定

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提出具体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4、办结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于3日内下达批准书,如果不予批准,请注明原因。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2151   0557-702298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泗县教育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原件1份)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原件1份)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原件1份)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原件1份)

(六)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2、审核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20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对场所新址进行实地核查,专业机关核查人员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逐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整改通知书。

3、决定

如果第一次实地核查不合格,申请人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体育行政部门再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如此反复直到一切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要求。

4、办结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557-7022151   0557-7022981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承办机构

泗县教育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泗县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6、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五、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3纸正反两面打印);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

3、身份证原件;

4、户口簿原件,或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薄原件;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提供与申请类别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2013年12月31日前入学)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个人档案存放部门)印章。

8、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2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网报后按规定时间到县教育主管部门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符合要求现场办理,如不符合要求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当面告之,如缺少材料发放补齐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

2、审查

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如准予认定,签发有关文件,如不准予认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给予通过,并进行公示。

4、办结

窗口根据文件制作证件并公告证件领取时间地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2151   0557-702008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承办机构

泗县教育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学生

四、申请条件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学生休学申请表(原件2份)。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发票。(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学校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材料。(方式:当面。地点:学校)

2、审核

学校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上报县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3、决定

县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4、办结

县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办结电子学籍变动。(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5、归档

服务完毕后,学校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核办结果整理归档,并将核办结果告知家长。(地点:学校)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2151   0557-70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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