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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雪枫小学章程

发表时间:2025-01-13 11:0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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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雪枫小学章程
(2023年3月31日修订 )
序    言
泗县雪枫小学,始建于民国初期,始名为“关帝庙学堂”。创办百年,五易校名。
1948年泗县解放,学校更名为“泗县东关小学”。1952年,更名为“泗县师范附属小学”,设1—5年级各一个班,共十几名教师,百十名学生。1958年,更名为“泗县泗城镇第二小学”。为了纪念彭雪枫将军,继承先烈遗志,发扬革命传统,对青少年加强爱国主义传统教育,2011年11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泗城镇第二小学”更名为“泗县雪枫小学”,并由汴河路整体搬迁到雪枫路新校区。目前,泗县雪枫小学下辖三个校区(泗县雪枫小学南校区、泗县雪枫小学北校区、泗县雪枫小学明德校区)、五个公立幼儿园(泗县雪枫小学幼儿园、泗县雪枫小学幼儿园二园、泗县雪枫小学城市之光幼儿园、泗县雪枫小学虹都府幼儿园、泗县雪枫小学明德校区幼儿园)
学校先后被教育部认定为“‘新时代好少年’主题教育读书活动示范学校”“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安徽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安徽省红领巾示范学校”“安徽省家教名校”“安徽省优秀少先队集体”“安徽省卫生文明单位”“宿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14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2〕1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校址】  本校名称全称为泗县雪枫小学;泗县雪枫小学南校区住所地址为泗城雪枫路1号;泗县雪枫小学北校区住所地址为石龙湖路与洼张山路交叉口西180米;泗县雪枫小学明德校区住所地址为泗县洋城湖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泗县雪枫小学南校区。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泗县教育体育局举办, 经安徽省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每年的招生规模由教育主管部门者核定。
第五条【办学方向】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把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  本校发展目标是创建全县一流的教育集团。
第八条【学校办学目标】
办学理念:灵动雪枫,阳光教育
办学目标:质量立校,文化育人
第九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博爱 诚实 勤奋 励志 
 校风:崇德 尚学 和谐 求实
教风:严谨  敬业 创新 求精  
学风:好学  勤问 善思 互助
第十条【学校标识】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旗:泗县雪枫小学                                                          
校歌:《长大为国抗大风》词:汪国富 曲:惠培峰
校徽: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泗县雪枫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学校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设校长1名,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二)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 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 校风教风学风。
  (三)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四)学校设立大队部、教导处、安全办、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
  (五)学校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六)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聘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报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七)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八)学校少先队大队在学校党委、团委和上级团、少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少年儿童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九)学校设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途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工作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支持校长履行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等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定等各项工作。
(八)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工委报告工作。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全面规划学校发展,努力营造育人文化,扎实领导课程教学,注重引领教师成长,认真优化内部管理,积极调适外部环境。

第三章  学校治理的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泗县雪枫小学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五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校长职权】  本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选聘、调整、考评、奖惩等工作;
(六)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及少先队(根据学段实际表述)工作,协调学校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学校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其他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和教导处、少先队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及教务、德育、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初中/小学)完成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进步明显、取得优秀成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本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本校教职工由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师培训】   教师要根据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九条【职称评聘】关于职称评聘委员会: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由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外专家组成。委员要求具备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评聘委员会人员结构上应兼顾老、中、青年教师,并兼顾不同学科。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按非专任教师委员名额计算。学校可设置若干名候补委员,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第三十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教师权利】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第三十二条【教师义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合理组建学生社团;
(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课程;
(四)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开】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校内维权】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三十六条【管理监督】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学校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  本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八条【资产保护】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条【规范收费】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十一条【社会捐赠】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育人体系】  学校积极与社会(区)、家庭联系沟通,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区)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课程服务教师和校外法律顾问。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三级委员会构成。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积极参与学校、班级重大活动,沟通协调学校与家庭关系、组织协调家长义工工作等职责。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意见,随时协商协调,积极做出回应。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定期开展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场地设施。
第四十五条【校友会】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六条【对外合作交流】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  本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四十八条【资产保护】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条【规范收费】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五十一条【社会捐赠】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即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五十三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组织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组织审定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学校党委审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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