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泗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初高中、进修学校、特教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等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修订《泗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泗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泗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3.泗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泗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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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财政局 泗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
泗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 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 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 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2019 -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 下方面:
(一)支持各地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各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体局共同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县教体局研究确定有关资金预算金额。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县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 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偏远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倾斜。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财政、教育部门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 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八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 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 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教[2017] 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泗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县开展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 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 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 定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各项费用按照县域内每人每天不高于190元,县域外每人每天不高于450元标准包干执行,具体包括: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国家和省有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住宿费等七项费用支出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体局共同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县教体局研究确定有关补助资金预算金额。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县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实施部门。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 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结合本县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偏远地区倾斜。
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财政、教育部门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绩效考核和内部人员激励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 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县财政局 教体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县财政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材料审核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要建立“谁使用、 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 经费。
第十四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 106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泗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 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 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 讲求实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农村偏远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 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 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 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体局共同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县教体局研究确定有关资金预算金额。
实施单位根据职责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后,会同县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实施单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 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结合本县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
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教体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财政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 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 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教[2017] 47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泗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 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体局共同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提出的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县教体局研究确定有关资金预算金额。
学校要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县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单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 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 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 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结合本县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县财政、教育部门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财政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 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 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 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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