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第三中学请假销假制度
根据泗教字〔202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泗县三中实际,现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一)教职工请假类别
1.病假:
教职工因病且不能从事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可以请病假。
2.婚、丧假:
(1)教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再婚同等享受婚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5天的丧假(路程占时除外)。
3.产假:
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男教师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4. 事假: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之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需要请事假。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应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1. 病假审批
(1)请病假3天或事假1天以下的,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直属部长和负责人批准。
(2)请病假4-7天或事假2-3天的,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分管副校长批准。
(3)请病假超过7天或事假超过3天的,请病假者须提供本人书面请假申请、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二甲及以上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结果、病历及建议休息时间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泗县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等材料,到学校履行请假手续,经分管副校长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县教体局人事股审批备案。病假期满的,要向县教体局人事股报备销假。
2.婚、丧假审批
教职工婚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教职工因直系亲属请丧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分管副校长审批。
本县范围内的不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产假审批
教职工产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泗县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等材料,经分管副校长严格审核、 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县教体局人事股审批备案。产假期满的,要向县教体局人事股报备销假。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书面保胎休息申请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建议休息时间等证明材料,由分管副校长依据相关病事假制度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4.事假审批
教职工请事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把关、签批明确意见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三)病事假工资待遇
1.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6)病假期间课后延时服务费取消。
2.事假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 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教职工全学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患绝症等重大疾病需外出陪医或手术期间陪护的,需经县教体局批准方可延长假期。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度扣发;超过一个月的,按相关病事假制度执行。
(四)违规处理
1.教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等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学校不允许教职工停薪留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学校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对未正常到岗上班超过规定时间的教师,按旷工对待,先停发工资待遇,并视其情节,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5.对确属身体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应按程序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需依照上述规定要求,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严格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6.教职工必须接受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学校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要突出工作量要素。教职工低于工作量标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无特殊原因,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校分配其他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凡没有足量完成工作量标准的,不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可参加评优评先,绩效工资要明确体现。在岗位续聘时维持原岗位,不得参与竟聘任本层级高一等级岗位。
凡发现教师任课登记填报弄虚作假的,依据职评有关规定,五年内不予申报职称。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工,另将视情节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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