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教体局(2019年本)公共服务清单

发表时间:2020-03-26 09:10 信息来源: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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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
类别
1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皖教基〔2017〕3号):2017年中考报名工作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到各市、县(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学生,自愿回我省报考的,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集中设立报名点,接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中考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为掌握全省初中毕业生报考信息,各市要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局招办 依申请类
2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6号):七、免考与缓考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的程序是: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原因,出示医院的有效证明,经家长、班主任签字和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安排2名以上的专门人员对免考考生进行目测,并由目测人签字。经审核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免考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中考体育成绩按满分计入中考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学生,应有医院的详细病历和证明,按免考程序申报、审批。经审核批准同意免考的此类考生,免考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中考体育成绩按中考体育总分的70%计入中考总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不能参加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参加缓考的学生,由当地体育考试领导机构规定时间集中组织补测。 局中教科 依申请类
3 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服务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皖教基﹝2016﹞10号):1.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局中教科 依申请类
4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4〕7号)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全文。 局中初教 依申请类
5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2.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填报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接收单位的函》(皖教毕指函〔2016〕6号):为进一步做好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服务工作…… ,确保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准确、及时投寄和接收,现请各市、县教育局安排专人,于3月18日前,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我们将根据各市、县教育局填报的信息,作为毕业生派遣和档案寄送的依据。 局人事科 依申请类
6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填报的分专业收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数据进行系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局计财科 依申请类
7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2.《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也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赘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局计财科 依申请类
8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二、主要内容。……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财教〔2016〕1501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学杂费。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局计财科 依申请类
9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局计财科 依申请类
10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局人事科 依申请类
11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局人事科 依申请类
12 中考政策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局中教科 依申请类
13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局招生办 依申请类
14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局职成科 依申请类
15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单审核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经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将本地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汇总表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局计财科 依申请类
16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局中教科 依申请类
17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通知》: 十、免考规定 因肢残丧失实验操作能力或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考试主办部门核批后方可予以免考。(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局电仪站 依申请类
18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实用的国民体质监测站。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开展群众日常体质测定和体育锻炼达标测试试点,建立居民体质档案,出具运动处方,开展运动风险评估,大力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高群众的科学健身意识、素养和能力水平。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19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申报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2.《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管理办法》(皖体竞〔2005〕2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3.《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6〕19号):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决定开展新一轮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和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0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1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2.《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14-2017)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3〕26号):省体育局将在全省各级各类体校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2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2.《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2015-2018)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4〕33号):省体育局决定继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3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2.《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4〕3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省体育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14年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命名工作。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4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2.《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皖体产〔2014〕6号)第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体育局对辖区内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管理。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5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和市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申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三条第七款: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6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7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课余体育训练补贴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后备人才达到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培养单位和教练员给予奖励。体育训练单位将体育后备人才选招为运动员的,应当给予培养单位和教练员适当的经济补偿。2.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实行体育后备人才注册登记制度。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后备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的标准给予训练补贴。体育后备人才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局体育股 依申请类
28 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综治办 主动服务类
29 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科书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教研室 主动服务类
30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4号):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业务培训、工具研发、数据采集、形成报告等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组织和过程监督。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 督导室 主动服务类
31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项目办 主动服务类
32 组织“国学经典”进课堂系列活动 《教育部关于印发《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22.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对青少年学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合力。 基教股 主动服务类
33 体育馆、体育中心等体育场地免费及低收费开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发〔2003〕12号)第二条、《全民健身条例》(国发〔2009〕77号)第二十八条和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三条。 体育股 主动服务类
34 全民健身路径器材维护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体育股 主动服务类
35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16号令)第三章、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体育股 主动服务类
36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后备人才达到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培养单位和教练员给予奖励。体育训练单位将体育后备人才选招为运动员的,应当给予培养单位和教练员适当的经济补偿。
2.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体育股 主动服务类
37 县(区)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四条: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残疾人组别,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体育运动融合开展。支持各地、各行业结合地域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影响力大、可持续性强的品牌赛事活动。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体育股 主动服务类
38 县(区)级青少年体育比赛举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二条第七款: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
体育股 主动服务类
39 县(区)马拉松长跑活动 1.《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四条:开展人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人民健身活动体系。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残疾人级别,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体育运动融合开展。支持各地、各行业结合地城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影响力大、可持续性强的品牌赛事活动。 体育股 主动服务类
40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下基层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实施颁发>(试行)的通知》(体群字〔2012〕2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运动员,包括在役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指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为目的,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3.《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章第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课余体育训练、高等院校体育运动队进行指导和扶持。 体育股 主动服务类
41 开展“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2.《国务院关于批准设立“全民健身日”的批复》第四条:设立“全民健身日”,统筹群众体育各工作环节的协凋发展,推进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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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开展全民健身月活动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四条: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支持各地、各行业结合地域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影响力大、可持续性强的品牌赛事活动。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3.当年印发的活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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