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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表时间:2020-01-23 15:1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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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1.市、县区(园区)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园区)科技投入长效机制。

2.积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3.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4.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区(园区)投入分别不超过10%

5.市科技计划项目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主导产业和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署创新链条,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个科技创新项目。

6.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给予奖励。

7.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

8.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9.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县区(园区)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市再以相同比例予以补助。

11.积极参加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力争到2020年进入省级创新型城市行列。

12.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13.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4.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15.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

17.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市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

18.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19.支持人才科技扶贫。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市级科技特派员,为贫困县区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

20.加强与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以下统称大院大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