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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9-29 11:5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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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泗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泗县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通知》(泗农工组发[2022]6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制定了《泗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 )》,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泗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泗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助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宿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等四个办法(指引)的通知》(宿科特派办 [2022]1号)及《泗县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泗农工组发 [2022]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及农村致富带头人中选认,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科技人员和乡土专业人才。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是到农村开展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和培训指导,领办合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建设利益共同体、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县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选派工作

第五条 以镇、街道为单位健全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动员高校、科研院所、基层农技推广部门、企业、乡土专业人才等充实科技特派员“备选库”。

第六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由县科技局组织选派,一般有入库登记、审核备案、公布名单、签订协议等环节。坚持“双向选择按需选认”原则,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一) 入库登记。县级科技特派员相关条件如下:
1.热爱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相应的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完成特派员工作任务。
2.打破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限制,无论县内县外,不限来源、不限界别、不限区域,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科技人员,都可以选认
3.优先从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中选认。
4.已退休和待业大中专毕业生能够胜任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技术人员,可自愿申请参与选认。
(二)审核备案。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对入库登记的科技特派员组织初审和推荐,县科技局对推荐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审核备案。
(三)公布名单。县级科技特派员经县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签订协议。县科技局组织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服务对象和科技特派员三方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党的“三农”政策。宣传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政策、新措施。
(二)制定服务工作计划。认真分析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制定计划,落实各项科技工作措施,及时反馈工作信息,总结典型经验。
(三)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提升服务单位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现代农业提质增效。
(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基层实际情况,采取发放资料、编印宣传册、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农业科普宣传。
(五)实施技术指导培训。为农民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和实地指导,通过开展科技技能培训,培养农民技术人员。
(六)开展创新创业示范。携带技术、项目、资金到农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建立示范基地,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七)完成县科技部门安排的其他科技服务工作,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第八条 县科技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取得实效。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培育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为科技特派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平台。
第九条 派出单位职责。保障科技特派员所需的服务时间,将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实绩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在考核评优过程中子以倾斜,落实相关激励政策,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等。
第十条 服务对象职责。明确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目标任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实绩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服务。(一)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期间,要加强与镇 (街道)、村对接,及时总结报告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科技特派员应根据需求,提供网上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二)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如遇身体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工作任务,经驻派单位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县科技局批准,由县科技局另行选派人员接替。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管理,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并协调解决困难或问题。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采取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履职情况、服务成效、满意度等,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3 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县级特派员总数的20%。主要考核科技特派员在行政村开展科技服务情况、与村(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情况开展新技术新成果引进推广情况和开展科技培训工作情况。注重考核服务成效,依据“三方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促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县科技局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评分等要求。
(二)开展评估。县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县级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 结果通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镇(街道)和派出单位。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单位内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聘期一般为 3 年。聘任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特派员可优先聘为新一批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在聘期内如因个人或服务对象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予以解聘。对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保障科技特派员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 0.5 万元选派工作经费用于选派对象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认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并取得合法收益。
第十六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各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等评奖评优中给予重点推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泗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泗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泗科[2021]19号)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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