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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科技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4年版)

发表时间:2024-12-12 11:0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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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7.《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 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 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 (含原省教委) 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 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8.《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9.《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10.《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皖科资〔2021〕21号)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承办机构

县科技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 3 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

8.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设置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 7 个工作日。

4.审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七、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科技局办公室

电话:0557-7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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