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宿政发〔2025〕3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择优补助工作,补助类型主要分为“市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宿实施应用转化、产业化”和“市内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转化、产业化”两类。
请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和企业积极申报,各县区、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于11月14日前将推荐函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科技局511室,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
联 系 人:孙雪洁
联系电话:0557-3022079
附件1:申报指南
附件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申报书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
申报指南
-市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宿实施应用转化、产业化-
一、申报对象
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
二、补助内容
对市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宿实施应用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开具的发票和记账凭证)的10%给予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与市内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安徽科技大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板块”中完成认定登记。
向市内企业转移先进技术,企业按技术合同支付的费用已实际到账(开具发票和记账凭证时间均在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
四、申报材料
1.在宿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补助申报书;
2.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的技术合同与申报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3.技术合同交易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转让的技术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记账凭证金额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扫描件,技术输出方与技术输入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等)。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申报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市内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转化、产业化-
一、申报对象
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补助内容
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开具的发票和记账凭证)的10%给予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安徽科技大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板块”中完成认定登记。
合同金额已于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实际支付,且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开据发票和记账凭证时间均为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
按要求缴纳职工社保。
四、申报材料
1.在宿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申报书;
2.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提供的技术合同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3.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记账凭证金额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4 .购买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且外文版技术合同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
5.所购买技术水平先进性评价材料,包括第三方评价报告、验收证书、发明专利等;所购买技术转化产业化报告等;
6.企业缴纳的职工社保证明(须提供所在地社保部门的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扫描件,技术输入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附件2: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申报书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归口管理单位:
申报日期: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 制
一、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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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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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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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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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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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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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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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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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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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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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技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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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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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有研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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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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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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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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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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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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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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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科技型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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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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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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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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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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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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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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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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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副高级职称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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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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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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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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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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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研发加计扣除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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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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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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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际上缴税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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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减免税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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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研发经费支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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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年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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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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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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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产学研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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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最多三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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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营业务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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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产品名称 |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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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知识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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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申请数 |
上一年度授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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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软件著作权 |
动植物新品种 |
新药证书 |
PCT申请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软件著作权 |
动植物新品种 |
新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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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主持参与标准情况 |
论文发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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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
国家 |
行业 |
地方 |
企业 |
发表总数 |
SCI论文 |
EI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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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培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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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副高级以上 |
引进博士 |
引进3人以上团队 |
培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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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新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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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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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新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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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新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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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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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推广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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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情况/市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宿实施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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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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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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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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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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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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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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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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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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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市外技术合同,并于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有效付款的全部技术成果 |
项目数(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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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付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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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
合同起止日期 |
卖方单位名称 |
卖方所在(国、省、市) |
有效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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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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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项成果信息
注:1.此张表为单项技术成果申报材料,每个项目1张,并放在单个项目附件材料之前;
2.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实际付款,且发票开据时间为此时间范围内;有效付款金额以付款凭证或发票金额累计数小者计算。
3 .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申请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4 .卖方所在地填写说明:国外、香港、台湾和澳门只需要填写到国别或行政区名称,国内的需要填写到具体省市。
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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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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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交易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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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所属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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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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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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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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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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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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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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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有效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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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技术开发计划总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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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完成研发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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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形成标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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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国际标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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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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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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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申请知识产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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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明专利(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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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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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材料 |
1 |
诚信承诺书 |
是 |
2 |
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
是 |
3 |
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
是 |
4 |
购买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且外文版技术合同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 |
否 |
5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技术吸纳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等)。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
是 |
6 |
所购买技术成果水平先进性评价材料,包括第三方评价报告、验收证书、发明专利等;所购买技术转化产业化报告等 |
是 |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依据宿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申报指南的任务需求,严格履行法人负责制,自愿提交申报书,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已就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存在违背《宿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宿科办〔2021〕29号)规定和其它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参与项目申报和审评活动全过程中,遵守有关评审规则和工作纪律,杜绝以下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剽窃、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补助资格;
(二)以任何形式探听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三)组织或协助项目团队向评审工作人员等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宴请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或向评审组织者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四)包庇、纵容项目团队虚假申报项目,甚至骗取宿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五)包庇、纵容项目团队,甚至帮助项目团队采取“打招呼”等方式,影响评审公正;
(六)在正式申报书中故意篡改数据,以虚假高指标影响评审;
(七)其它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有违反,本单位愿接受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停拨或核减经费,追回项目经费,取消一定期限宿州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以及主要负责人接受相应党纪政纪处理等。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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