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部门的执法权限及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一)、受理、立案阶段
1、经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1)、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不得延误和推诿。对受理的案件要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属本部门管辖的,问明情况后,按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
的司法部门。对有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案件,应当填发《受案回执单》
、当场交给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3)、对于接报的自诉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举报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经侦部门报案或者举报。
(2)、要求保密权。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可要求经侦部门为其保守秘密,并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申请复议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
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4)、要求回避权。对经侦部门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侦查办案阶段
1、经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1)、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搜查、执行拘留、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2)、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责令其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倍以下确定收取保证金。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4)、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但不得违法进行变相羁押。对在本市县内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住。对指定居所执行监视的犯罪嫌疑人,除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自理外,其他费用不得由被监视居住人承担。
(5)、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或《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送达拘留人、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6)、对侦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予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持有人。
(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予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后,当场填写《调取证据清单》,经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8)、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签定资格的人进行签定。
但不得暗示或强迫签定人作出某种签定结论。
(9)、询问证人、被害人应个别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2、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回避权。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回避。
(2)、聘请律师权。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申请,要求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聘请。
(3)、拒绝回答和辩解权。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有权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
(4)几种特殊权利。接受讯问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解除超期权。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
①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③.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要求出示法律文书权。当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
(7)、核对笔录权。对侦查人员依法所作的笔录,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更正或补充,并捺指印。
(8)、鉴定核对权。有权知晓经侦部门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申请复核权。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的,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10)、控告权。对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刑讯逼供行为的,有如实提出控告的权利。
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1)、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应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场。
(4)、会见犯罪嫌疑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会见场所的规定,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5)、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书面提出。由经侦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手续,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应当如实的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言。
(2)、证人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翻译人员应当如实地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进行翻译,不得干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4)、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均有要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示工作证件的权利。
(5)、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原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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