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部门办案流程
报案指引
发生在宿州市(县、区)范围内的经济犯罪案件,报案人可直接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大队)案件受理室报案。
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打击经济犯罪,请报案人报案时尽量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单位报案的带备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报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的时间及写上“与原件相同”,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
二、书面报案材料以及举报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应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有案件移交函、移交清单、调查(稽查)报告书、证据材料等。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受案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人提供有关证据的,应制作接受《接受证据清单》,一份交报案人,一份入卷。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害人在接受侦查员的询问时,有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件的权利。
二、受害人接受询问前,有向办案人员提出接受询问场所的建议权利。
三、受害人有权要求侦查员为其隐私保密。
四、受害人有义务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意诬告、陷害他人。
服务承诺
一、严格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二、有警必接、接警必处。
三、遵守办案程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
监督投诉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实行警务公开,依照法律规定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经侦部门及其侦查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和信访部门控告、投诉,也可向“110”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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