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道设施审批所属单位:县公安局
序号 | 权利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 | 其他权力 | 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道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完整手续,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相关负责人材料审核、签批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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