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施行!带你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黑恶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对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正常经济活动等造成极大的危害。
保持黑恶犯罪严打态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防止黑恶势力渗透基层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 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增强反有组织犯罪意识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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