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局机关或局属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局机关或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七条 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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