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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公安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2-12-14 12:3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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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或者对执法人员监管效能进行考核时,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受检主体,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公安系统监管双随机工作机制,应当根据公安系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与现行的属地管理及分级管理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提高监管效能。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具有公安系统监管职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行业系统分别组织实施。各监管部门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安排,负责监督检查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配备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监督检查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确定的名单,实施监督检查;

(四)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的抽查比例和抽查周期,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督检查,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条  监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名单由组织单位统一抽取或者委托下级抽取。抽查发现的问题按属地原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由上级部门直接处理。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按照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抽取比例,从监督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监督检查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行政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警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监督检查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警号为准,随机排序。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抽取名单的操作人、监督人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十五条 随机抽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抽取的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抽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其他行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可作为抽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将人社系统监管双随机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监督检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采取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监督检查不确定的领域实施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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