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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公安局事后监管细则目录(2023年版)

发表时间:2024-01-18 15:1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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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编制参考要素》,结合我县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公安是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机关,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事中监管

(一)资格审核。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否具备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且在公安机关依法登记备案,所申请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需求是否合理。

(二)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地核查。在审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申请单位第一次申请的;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具体经办人员身份是否真实,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是否合理,管理制度建设是否符合规定,其它需要现场考核的事项等。

(四)审查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制作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结果告知。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颁发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三、事后监管

(一)强化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二)完善管理制度。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健全台帐材料。运输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台帐,如实记录运输的品种、数量、日期、出售方、购买方等情况。运输台帐和证明材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

(四)履行备案手续。运输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的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五)在线动态监管。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环节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申请单位通过系统完成数据的实时传送、网上申报和各种备案、年度报告等业务,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进行动态监管。

(六)协同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如发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七)权利维护。公布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单位申诉,维护申请单位合法权益。

、监督问责

(一)撤销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改革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审批流程,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力度,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效能。

(三)加强宣传培训。县公安局应加强对各地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申请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加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单位,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公安机关应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事中监管

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严格执行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申请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在受理初审时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限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按规定到现场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机关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完成审批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证件并发放给申请单位。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强化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单位企业应按照治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入库登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知识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健全档案台帐材料。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备查。

(四)在线动态监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监管系统,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环节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四、执法追溯

(一)加从业人员问责。未申领许可证件,擅自运输、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从事爆破作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件的;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件、未按规定填写许可证件回执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回执、等其他违规购买、运输许可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执法问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改革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审批流程,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力度,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效能。

(三)加强宣传培训。县、市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爆破作业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初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公安部86号令)《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公安部86号令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初审,并建立初审档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事中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严格执行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受理初审材料后,是否及时交转业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或者专家组论证审查,并在规定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是否按规定时限对现场勘查、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制发《准予开工通知书》、《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日常监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保卫组织,制定并遵守相应的日常自检制度。

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问责。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正常程序报批,同时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员等进行罚款。

2、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对不符合标准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不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与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同时加强对金融单位保卫部门人员的治安培训,不断提高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能力。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对集会、游行、示威进行审查,并对各级公安机关的受理、审核予以监督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二)审查: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审查材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现场核查。

(三)决定:做出决定,核发《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四)送达:按规定通知当事人,信息公开。

(五)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六)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流程监管

公安机关在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后,对活动方案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日常监管

泗县公安局对已获批准在辖区范围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加强日常监管,对活动方案制定的路线、途径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审查活动所走路线、途径场所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协同监管

泗县公安局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派出警力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三、事后监管

加强集会游行示威路线沿途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治安部门做出审批决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做好检查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书面检查和实施现场检查。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四、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条例》等规定,做出以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整改;做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集会、游行、示威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许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市、县公安局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机关,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事中事后安全管理,规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事中监管

县公安局依法按照许可权限,对参加人员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进行受理、考察,审批。

(一)是否公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是否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考察报告。

(三)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场所,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安全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公示许可结果。

三、事后监管

(一)许可后跟踪检查。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后,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承办者具体负责的安全事项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及时整改;

(二)维护活动秩序。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安全管理。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责任追溯

(一)大型群众性安全活动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活动举办规模的,按照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

(三)加强对安全许可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县公安局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监管执法民警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坚持文明执法,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大型活动承办者正确理解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六、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焰火晚会焰火燃放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监管任务

县级公安机关是Ⅲ级焰火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审批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审批事中事后安全管理,加强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审批分离、逐级报批、结果公开制度。

1.是否公示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是否按规定时限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是否按规定执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审批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证明、撤销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

1.事中监督检查。注重信息收集完善、结合烟花爆竹管理系统实时管理,做到受理、审查、审批全程可查、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管理的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2.许可后跟踪检查。开具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证明后,对其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主要包括:(a)擅自改变举办焰火晚会以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b)超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c)实际操作和燃放作业方案不符; (d)实际参与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不符合审批要求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公安机关加强与安监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监管机制。对未依法取得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擅自实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活动,由公安部门依法牵头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四)社会监督

1.县公安局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单位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县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从业单位权益,影响焰火晚会烟花爆竹正常燃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撤销许可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许可撤销许可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坚持文明执法,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的从业单位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五、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及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举办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日前20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日前20日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举办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事中事后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旅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特种行业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逐级上报申请材料,县(分)局、市局按照职能管理权限,进行考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行业申请,按时审批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日常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二、事中监管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审批,按照三级审批原则,派出所、县局考察审核后,申请材料严格执行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申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规定时限旅馆、典当或者公章刻制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依法作出审批决定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进行整改符合经验收符合标准后,按规定再予审批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并送达申请人,公示许可结果。

三、事后监管

(一)在线监督检查。完善电子政务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审批流程,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针对存在的治安问题,结合辖区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日常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内外部监督。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公安机关纪检、督查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问责。

1、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照《安徽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罚款。

2、从事特种行业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未按照规定登记服务对象及相关物品信息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执法问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为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不履行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审批流程,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行业审批监管制度、

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培训宣传。定期开展对执法监管民警有关特种行业许可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业务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四)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变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场所性质是否为营业场所。

(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四)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检查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五)检查营业场所的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事中监管

(一)开展材料审查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安机关应公示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二)开展现场检查

1、任务分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后,公安机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发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并明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三)建立监管档案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的许可的监管档案。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公安局与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网络安全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网络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对检查不合格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禁止使用、营业。个人和组织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进行违法经营、使用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受案条件的,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受案查处,对受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在该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泗县公安局对全县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泗县公安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剧毒化学品购买活动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剧毒化学品购买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购买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资料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 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 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结果反馈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剧毒化学品购买的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人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是否未领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或未经同意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等。

(三)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

1.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非法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没收的非法剧毒化学品,进行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协调解决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引导剧毒化学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五)建立监管档案

公安机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 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4.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5.剧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及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种类、规格、数量;6.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7.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机构建设和网络覆盖。明确监管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体系,拓展监管监测网络覆盖面。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六)强化效绩考核。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编制参考要素》,结合我县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公安是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机关,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事中监管

(一)资格审核。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否具备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且在公安机关依法登记备案,所申请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需求是否合理。

(二)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地核查。在审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申请单位第一次申请的;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具体经办人员身份是否真实,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是否合理,管理制度建设是否符合规定,其它需要现场考核的事项等。

(四)审查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制作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结果告知。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颁发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三、事后监管

(一)强化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二)完善管理制度。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健全台帐材料。运输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台帐,如实记录运输的品种、数量、日期、出售方、购买方等情况。运输台帐和证明材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

(四)履行备案手续。运输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的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五)在线动态监管。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环节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申请单位通过系统完成数据的实时传送、网上申报和各种备案、年度报告等业务,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进行动态监管。

(六)协同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如发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七)权利维护。公布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单位申诉,维护申请单位合法权益。

、监督问责

(一)撤销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改革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审批流程,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力度,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效能。

(三)加强宣传培训。县公安局应加强对各地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申请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加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资料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放射性物品的购销合同及运输放射性物品的种类、规格、数量;

6.放射性物品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二)结果反馈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市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人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要求路线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按要求配备了有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等。

(三)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

1.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的非法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没收的非法放射性物品以及废旧放射性物品,进行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协调解决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引导放射性物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五)建立监管档案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放射性物品的购销合同及运输放射性物品的种类、规格、数量;6.放射性物品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8.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严格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工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落实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受理审批、许可事项确定、运输证回缴和对不及时回缴行为的查处,并切实配合运输现场监管工作;二是进一步严密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活动的监控。各地公安机关的交通、治安、派出所等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行为,深挖非法储存、销售窝点,保障公共安全。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实行有奖举报。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要为举报人保密。

(五)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局治安管理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一)《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事中事后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烟花爆竹运输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县公安局是烟花爆竹运输审批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审批事中事后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工作,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事中监督

(一)是否公示烟花爆竹运输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是否按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是否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考察报告。

(三)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场所,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安全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公示许可结果。

三、事后监管

加强烟花爆竹运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治安部门做出审批决定的烟花爆竹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实地检查烟花爆竹运输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实地检查烟花爆竹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资料。

(三)实地检查烟花爆竹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情况。

(四)实地检查烟花爆竹运输单位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情况。

(五)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日常检查、指导。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相关举报、投诉信息。

四、责任追究

(一)县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烟花爆竹运输的从业单位权益,影响烟花爆竹运输单位正常经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运输的许可撤销许可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公安机关要高度烟花爆竹运输的许可撤销许可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坚持文明执法,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烟花爆竹运输单位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依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驾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负责对全机动车辆驾驶许可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驾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规定的予以办理机动车辆驾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驾驶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考试、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驾驶许可后,驾驶人需要按规定定期参加年检或换证。

1)对死亡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一律予以注销。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4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5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3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4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5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6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7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机动车驾驶许可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驾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非机动车登记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负责对全县非机动车辆行驶许可进行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予以办理非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各类牌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后,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验的、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机动车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负责对全机动车辆行驶许可进行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的予以办理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各类牌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后,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验的、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2、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3、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4、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三条,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5、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6、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B7258-2017,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B7258-2017)规定负责对全机动车辆行驶许可进行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B7258-2017,规定的予以办理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各类牌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后,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验的、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2、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3、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4、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三条,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5、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6、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B7258-2017,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B7258-2017)规定负责对全机动车辆行驶许可进行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B7258-2017,规定的予以办理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各类牌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后,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验的、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2、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3、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4、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三条,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5、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6、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驾驶证审验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负责全驾驶证审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驾驶证审验工作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予以办理驾驶证审验的要求

    6按规定办理驾驶证年审,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后跟踪检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驾驶证审验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验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验合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验的;

    4.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审验不合格的理由的;

    5.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审验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审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驾驶证审验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驾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

户口迁移审批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户口迁移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户口迁移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公安局负责户口迁移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

(二)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户口迁移审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请材料或存在违规办理户口迁移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户口迁移审批人员在办理证件过程中,是否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出户口迁移审批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户口迁移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人不在本辖区定居的,且不符合异地户口迁移审批条件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部门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做出是否符合户口迁移审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事后监督

(一)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户口管理业务,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申请人采取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除收缴其户口迁移证件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证件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社会公布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人申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

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户口迁移证审批办理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普通护照签发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公安局负责出入境证件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

(二)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出入境证件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入境证件申请的决定,并签发相应出入境证件的

(五)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请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过程中,是否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人不在本辖区定居的,且不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部门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事后监督

(一)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申请人采取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除收缴其出入境证件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社会公布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人申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

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出入境证件审批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公安局负责出入境证件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

(二)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出入境证件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入境证件申请的决定,并签发相应出入境证件的

(五)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请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过程中,是否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人不在本辖区定居的,且不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部门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事后监督

(一)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申请人采取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除收缴其出入境证件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社会公布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人申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

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出入境证件审批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公安局负责出入境证件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

(二)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出入境证件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入境证件申请的决定,并签发相应出入境证件的

(五)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请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过程中,是否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人不在本辖区定居的,且不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部门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事后监督

(一)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申请人采取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除收缴其出入境证件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社会公布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人申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

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出入境证件审批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公安局负责出入境证件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

(二)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出入境证件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入境证件申请的决定,并签发相应出入境证件的

(五)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请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过程中,是否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人不在本辖区定居的,且不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部门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事后监督

(一)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申请人采取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除收缴其出入境证件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入境证件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社会公布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人申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

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出入境证件审批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具体审核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核查建设工程规模是否在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

(二)核查选用的消防产品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审核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四)审核建筑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审核疏散楼梯的形式,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避难层(间)设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审核消防电源的符合等级、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和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七)审核锅炉房和其他动力站房的布置,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道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八)审核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当重点审核安全疏散,防火、防烟分区,墙体、顶棚、地面、隔断、吊顶灯部位装修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九)审核散热器及采暖管道敷设布置,送排风管道设备、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及防火阀的设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十)审核消防水源设置、水量、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消防水池容量、技术措施及消防水泵房的设置、设备选型、数量、运行要求等

(十一)审核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二)社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应当设置防烟、排烟系统。

(十三)审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部位及其火灾危险等级,设备选型、系统组成、设计参数、系统组件、系统供水、控制方式及主要设备选择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十四)审核灭火器选型、数量、设置部位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开展材料审查

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设计专篇);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开展现场检查

1、任务分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请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发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并明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按照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人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1)资料审查

A、核查建设工程规模是否在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

B、核查选用的消防产品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2)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审查建设工程下列单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A、建设工程类别;

B、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C、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E、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F、热力动能设施;

G、建筑装修和建筑保温;

H、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I、消防给水;

J、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K、防烟、排烟系统;

L、自动灭火系统;

M、其他灭火系统;

N、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爆设计;

O、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3)综合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的主责承办人及协办人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的结果,拟定消防设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综合评定结论。

(三)建立监管档案

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表;3、消防设计文件;4、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请受理凭证;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记录表;9、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公安消防支队与公安、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消防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消防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建设工程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在改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公安消防支队对县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消防支队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项目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具体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场所性质是否为公众聚集场所

(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四)审查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五)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查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七)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播放情况,检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八)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检查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九)检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事中监管

(一)开展材料审查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公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二)开展现场检查

1、任务分配: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发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并明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立监管档案

1、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7、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9、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0、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11、集体讨论意见;12、送达回证;13、其他有关材料。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公安消防支队与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消防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消防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对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应责令整改完毕前禁止使用、营业。个人和组织发现公共聚集场所进行违法经营、使用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在改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县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消防支队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具体审核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核查建设工程规模是否在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

(二)核查选用的消防产品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审核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四)审核建筑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审核疏散楼梯的形式,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避难层(间)设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审核消防电源的符合等级、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和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七)审核锅炉房和其他动力站房的布置,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道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八)审核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当重点审核安全疏散,防火、防烟分区,墙体、顶棚、地面、隔断、吊顶灯部位装修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九)审核散热器及采暖管道敷设布置,送排风管道设备、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及防火阀的设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十)审核消防水源设置、水量、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消防水池容量、技术措施及消防水泵房的设置、设备选型、数量、运行要求等

(十一)审核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二)社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应当设置防烟、排烟系统。

(十三)审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部位及其火灾危险等级,设备选型、系统组成、设计参数、系统组件、系统供水、控制方式及主要设备选择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十四)审核灭火器选型、数量、设置部位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开展材料审查

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设计专篇);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开展现场检查

1、任务分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请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发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并明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按照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人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1)资料审查

A、核查建设工程规模是否在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

B、核查选用的消防产品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3)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审查建设工程下列单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A、建设工程类别;

B、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C、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E、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F、热力动能设施;

G、建筑装修和建筑保温;

H、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I、消防给水;

J、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K、防烟、排烟系统;

L、自动灭火系统;

M、其他灭火系统;

N、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爆设计;

O、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3)综合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的主责承办人及协办人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的结果,拟定消防设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综合评定结论。

(三)建立监管档案

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表;3、消防设计文件;4、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请受理凭证;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记录表;9、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公安消防支队与公安、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消防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消防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建设工程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在改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公安消防支队对县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消防支队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泗县公安局按照法规、规范运行的原则,通过对泗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各职能部门审议等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奖励活动,纠正和查处奖励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奖励结果真实有效。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泗县公安局通过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审核、专门人员评分、现场核查等方式方法来确定该单位、公民是否有资格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二)监管程序

泗县公安局组织专门人员,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同时交管、法制、政工、督察等相关成员单位,对公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对已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的公民,从获奖之日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使用虚假材料活动奖励,将由泗县公安局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泗县公安局对全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审查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公民予以奖励;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不予审核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审查奖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完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联合审议奖励评价结果。

2.加强专门队伍建设。泗县公安局局根据审查工作需要,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等程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门队伍,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对不再满足相应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六、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属实的奖励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举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属实的奖励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泗县公安局按照法规、规范运行的原则,通过对泗县举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属实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各职能部门审议等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奖励活动,纠正和查处奖励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奖励结果真实有效。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泗县公安局通过对举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属实的申报资格审核、专门人员评分、现场核查等方式方法来确定该公民是否有资格获得举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属实的奖励。

(二)监管程序

泗县公安局组织专门人员,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同时交管、法制、政工、督察等相关成员单位,对公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对已获得举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属实的奖励的公民,从获奖之日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使用虚假材料活动奖励,将由泗县公安局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泗县公安局对全县举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属实的奖励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审查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公民予以奖励;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不予审核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审查奖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完善泗县举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属实的奖励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联合审议奖励评价结果。

2.加强专门队伍建设。泗县公安局局根据审查工作需要,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等程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门队伍,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对不再满足相应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六、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火灾事故调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火灾复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阶段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或报告后,应当根据报警情况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携带勘验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阶段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勘验重点,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查找引火源、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调查中,凡是了解火灾经过、熟悉火灾现场情况、与火灾发生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能够为查明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提供证据的人都应被列为询问对象。通过询问要发现和发生火灾的时间、经过、损失、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以及有关人员在火灾发生过程中的主客观过错等。火灾事故调查主要涉及的检验鉴定有火灾物证、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的检验、鉴定等,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等进行统计。

(三)火灾事故认定。火灾事故调查所获得的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作出的起火原因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承办人员拟定火灾事故认定意见,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基本情况,起火原因及其认定依据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法制员)对火灾事故认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进行法律审核,并逐级报批。

(四)送达阶段监管。根据法核、审批结果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三、事后监管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二)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起火场所概况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防范措施。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四、责任追究

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火调专家组。抽调全县火调业务骨干成立火调专家组,强化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力量。

(二)加强火调人员培训。加强全县火调人员火调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定期组织现场集中学习,确保火灾事故复核准确合法。

六、主要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检测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检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检测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检测执行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检测工作。

二、事中监管

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检测

(一)受理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吸毒检测条件的人员开展检测,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二)受理通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

(三)确认阶段责任。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

(四)送达阶段责任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结论应当公在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吸毒检测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检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确认吸毒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

四、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   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检测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力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公安通事故处理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中监管

(一)事故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或110指令后,要立即通知最近的值班中队或民警先期赶至事故现场,维护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二)事故现场勘查是否做到客观、细致、全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图绘制、照相和痕迹物证勘验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工作。事故现场图上是否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并留有联系电话和具体居住地址。现场勘查结束后,是否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

(三)调查取证是否及时、全面、程序合法,收集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避免出现证据的单一,影响事故的定性。讯、询问是否在执法办案中心进行。

(四)发生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肇事方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是否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否对肇事车辆的痕迹和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

(五)在交通事故认定工作中,是否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死亡事故是否落实证据公开制度。

(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后,是否在制作之日起五日内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送达回执上是否有当事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的签名和签收日期,邮寄送达应当留有信函收据。

(七)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作出处罚。对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是否及时进行吊销。

 三、事后监管

(一)交管大队要对事故处理民警实行工作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日常出勤情况、处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事故的案件数量,复核和信访事故的案件数量,侦破肇事逃逸的案件数量等。

(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

(三)同级公安机关信访、法制、督察等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事故处理民警的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违反廉政纪律行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与相关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组织交管大队事故处理岗位民警进行定期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自身修养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定期抽查案卷,不断的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质量。

(三)加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

淫秽物品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淫秽物品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淫秽物品认定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淫秽物品认定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力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淫秽物品认定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中监管

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

 三、事后监管

(一)县公安局要对淫秽物品认定实行工作量化考核。

(二)县公安局应当对治安管理部门淫秽物品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同级公安机关信访、法制、督察等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民警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四)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民警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淫秽物品认定民警的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四、责任追溯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违反廉政纪律行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与相关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组织治安管理部门民警进行定期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自身修养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定期抽查案卷,不断的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质量。

吸毒成瘾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公安机关依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受理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认定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质

    )是否及时做好送达工作。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

二、事中监管

(一)流程监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后,应当依据其生物样本等有关证据材料,参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卫生部《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进行吸毒成瘾和吸毒成瘾严重认定

(二)日常监管

县公安局对吸毒成瘾认定结果,通过检查案卷证据抽检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协同监管

县级公安机关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在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中,相关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吸毒成瘾认定时,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进行吸毒人员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电话或者电子邮箱,主动接受吸毒成瘾认定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吸毒成瘾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管制刀具、仿真枪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仿真枪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管制刀具、仿真枪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管制刀具、仿真枪认定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力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管制刀具、仿真枪认定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中监管

县公安局按照《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正确区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活所用刀具的界限,既要防止漏管失控,又要防止随意扩大查禁范围,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确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三、事后监管

(一)县公安局要对管制刀具、仿真枪认定实行工作量化考核。

(二)县公安局应当对治安管理部门管制刀具、仿真枪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同级公安机关信访、法制、督察等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民警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四)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民警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淫秽物品认定民警的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四、责任追溯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违反廉政纪律行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与相关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组织治安管理部门民警进行定期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自身修养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定期抽查案卷,不断的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质量。

强制传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厅《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规范强制传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强制传唤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强制传唤决定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三、事后监管

公安机关机关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得不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县公安局要将强制传唤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强制传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强制传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厅《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决定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三、事后监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县公安局要将检查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强制传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扣押、扣留涉案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扣押、扣留涉案物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扣押、扣留涉案物品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扣押、扣留涉案物品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扣押或者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三、事后监管

对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扣押、扣留涉案物品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查封涉案场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发》等法律法规,规范查封涉案场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查封涉案场所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查封涉案场所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查封涉案场所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查封涉案场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查封涉案场所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临时查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临时查封强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具体查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核查查封场所是否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二)核查查封场所是否存在建筑消防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三)核查查封场所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核查查封场所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五)核查查封场所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事中监管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二)推动跟踪问效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建设工程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在改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泗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全县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泗县公安消防大队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抽样取缔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抽样检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抽样检查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抽样检查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采取抽样取证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三、事后监管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抽样检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收缴、追缴涉案财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收缴、追缴涉案财物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收缴、追缴涉案财物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

三、事后监管

行政机关采取收缴、追缴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收缴、追缴涉案财物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三、事后监管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抽样取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抽样检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抽样检查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抽样检查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采取抽样取证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三、事后监管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抽样检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盘问涉嫌违法人员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出入境法律法规,规范盘问涉嫌违法人员行政强制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规定,通过当场盘问、继续盘问等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全县盘问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人员的流程。

二、事中监管

(一)办案民警是否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时限、形式办理。

(二)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对案件材料审核不严,或审核超出法定工作期限等情形。

(三)办案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事后监管

(一)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二)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

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强化绩效考核。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强制拆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证据固定、违法行为现场处罚、强制拆除、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部门依法、依程序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事中监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强制拆除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或出示警官证,并记录在案。现场拆除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三、事后监管

对于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0.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完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3、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

4、加强民警世界观、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排除妨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证据固定、违法行为现场处罚、排除妨碍、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部门依法、依程序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事中监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实施排除妨碍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或出示警官证,并记录在案。现场排除妨碍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三、事后监管

对于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0.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完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3、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

4、加强民警世界观、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约束醉酒的人、精神病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强制隔离戒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吸毒检测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三、事后监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县公安局要将强制隔离戒毒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责令社区戒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吸毒检测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三、事后监管

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县公安局要将责令社区戒毒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责令社区戒毒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吸毒检测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吸毒检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吸毒检测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吸毒检测执行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吸毒检测工作。

二、事中监管

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

(一)受理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吸毒检测条件的人员开展检测,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二)受理通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

(三)确认阶段责任。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

(四)送达阶段责任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结论应当公在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吸毒检测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   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吸毒检测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依法检测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等强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证据固定、违法行为现场处罚、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部门依法、依程序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或出示警官证,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三、事后监管

(一)对于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0.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完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3、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

4、加强民警世界观、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强制收容教育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收容教育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收容教育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规范收容教育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第四条第一款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收容教育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收容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收容教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交通管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证据固定、违法行为现场处罚、排除妨碍、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部门依法、依程序开展交通管制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事中监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三、事后监管

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解除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确保交通安全。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0.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完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3、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

4、加强民警世界观、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强行带离现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发》等法律法规,规范强行带离现场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强行带离现场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强行带离现场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强行带离现场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强行带离现场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强行带离现场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强行驱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发》等法律法规,规范强制驱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强制驱散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强制驱散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强制驱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强制驱散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强制驱散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强行遣回原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发》等法律法规,规范强行遣回原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强行遣回原地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强行遣回原地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强行遣回原地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强行遣回原地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强行遣回原地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托移机动车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证据固定、违法行为现场处罚、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交警部门依法、依程序开展拖移机动车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对于有驾驶人代驾驶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二)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实施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或出示警官证,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

三、事后监管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0.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1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完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3、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

4、加强民警世界观、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强行性病检查、强制治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治疗及性病检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强制传唤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规范强制治疗及性病检查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第四条第二款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三、事后监管

县公安局要将强制治疗及性病检查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中,定期对强制治疗及性病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强制治疗及性病检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对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强制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事中监管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推动跟踪问效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4)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5)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建设工程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在改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泗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全县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泗县公安消防大队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单位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

二、事中监管

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三、事后监管

行政机关加处罚款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加处的罚款上缴国库。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第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代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泗县公安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全县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监督检查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依程序开展代履行工作,预防交通、消防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二、事中监管

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三、事后监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完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3、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

4、加强民警世界观、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变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场所性质是否为营业场所。

(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四)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检查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五)检查营业场所的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事中监管

(一)开展材料审查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安机关应公示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二)开展现场检查

1、任务分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后,公安机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发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并明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四)建立监管档案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的许可的监管档案。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公安局与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网络安全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网络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对检查不合格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禁止使用、营业。个人和组织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进行违法经营、使用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受案条件的,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受案查处,对受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在该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泗县公安局对全县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泗县公安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事中事后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典当业许可初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特种行业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经营典当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逐级上报申请材料,县公安局按照职能管理权限,进行考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典当业申请进行初审,上报上级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日常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二、事中监管

典当业许可初审,按照三级审批原则,县公安局考察初审后,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逐级审核审批,申请材料严格执行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申报典当业许可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对典当业许可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规定时限典当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典当业许可初审依法作出初审决定或者不予上报审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进行整改符合经验收符合标准后,按规定再予审批

三、事后监管

(一)在线监督检查。完善电子政务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审批流程,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针对存在的治安问题,结合辖区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日常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内外部监督。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公安机关纪检、督查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问责。

1、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典当业的,依照《安徽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罚款。

2、从事特种行业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未按照规定登记服务对象及相关物品信息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执法问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为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不履行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审批流程,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典当业初审监管制度、

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培训宣传。定期开展对执法监管民警有关典当业许可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典当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业务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四)鼓励建立典当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道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审核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证据固定、违法行为现场处罚、督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督促指导全县部门依法、依程序开展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二)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占破路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占破路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批准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申请表、占道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方案等及时交辖区大队(中队)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道路施工作业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的,辖区大队(中队)应向施工单位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停工整改。

(三)辖区中队在施工期间应做好监管工作。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教育,增强民警责任意识,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健全完善制约机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提高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

3、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内部监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变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场所性质是否为营业场所。

(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四)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检查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五)检查营业场所的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事中监管

(一)开展材料审查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安机关应公示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二)开展现场检查

1、任务分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后,公安机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发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并明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五)建立监管档案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的许可的监管档案。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公安局与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网络安全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网络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对检查不合格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禁止使用、营业。个人和组织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进行违法经营、使用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受案条件的,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受案查处,对受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在该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泗县公安局对全县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泗县公安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备案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备案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资料审查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评审监管

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三)结果反馈

根据行政法律法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当场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备案初审工作的审批程序。

(二)违规处理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四、责任追究

在办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工作中违规收取当事人费用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机构建设和网络覆盖。明确监管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体系,拓展监管监测网络覆盖面。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六)强化效绩考核。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确保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公安局负责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

(二)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是否按规定时限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请材料或存在冒名顶替办理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人员在办理证件过程中,是否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人不在本辖区定居的,且不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部门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做出采集照片是否合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事后监督

(一)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申请人采取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除收缴其居民身份证件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社会公布监督申诉电话,受理申请人申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

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泗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非机动车初次登记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负责对全县非机动车辆行驶许可进行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予以办理非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各类牌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后,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验的、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非机动车牌证补领登记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负责对全县非机动车辆行驶许可进行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予以办理非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各类牌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后,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验的、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市辖区机动车转移登记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负责对全机动车辆行驶许可进行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的予以办理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各类牌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后,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验的、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摩托车注销登记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做好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负责对全机动车辆行驶许可进行审批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网上上报审核、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部门及受理人员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是否依法依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决定通知书。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审核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的予以办理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的要求

    6是否及时做好制证工作。按规定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各类牌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监督检查。

1.在线监督检查。使用在线审核平台,实现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办结、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2.许可后跟踪检查。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后,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验的、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一律予以注销。

(三)社会监督

1.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接收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单位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一)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一)、(二)所列行为之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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