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定额标准 |
1 |
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秩序及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秩序及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未造成后果 |
警告或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秩序及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造成后果的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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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秩序及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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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或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造成活动短暂停止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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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造成活动终止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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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未造成后果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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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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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结伙斗殴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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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寻衅滋事造成较重后果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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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组织、教唆等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组织、教唆等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情节较轻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组织、教唆等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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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组织、教唆等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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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有害干扰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有害干扰情节较轻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有害干扰情节一般的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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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有害干扰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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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非法侵入、改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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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以下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非法侵入、改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非法侵入、改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七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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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侵入、改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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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情节较轻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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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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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下拘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情节较轻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情节一般的 |
七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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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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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全部交出的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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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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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情节较轻的 |
十日拘留 |
一般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情节一般的 |
十三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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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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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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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13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情节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情节一般的 |
一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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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情节较重的 |
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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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安装、使用电网和道路施工、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安装、使用电网和道路施工、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安装、使用电网和道路施工、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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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安装、使用电网和道路施工、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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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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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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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
一日拘留 |
一般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三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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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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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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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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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情节较轻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一般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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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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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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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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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轻微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的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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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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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猥亵、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猥亵、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轻微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猥亵、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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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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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虐待、遗弃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警告,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虐待、遗弃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虐待、遗弃情节一般的 |
三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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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虐待、遗弃情节较重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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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强迫交易情节轻微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强迫交易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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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强迫交易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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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情节轻微的 |
十日拘留 |
一般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情节一般的 |
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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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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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三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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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情节较重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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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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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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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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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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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招摇撞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招摇撞骗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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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招摇撞骗行为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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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有价票证、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有价票证、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有价票证、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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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有价票证、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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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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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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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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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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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情节轻微的 |
十日拘留 |
一般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三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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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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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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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房屋出租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房屋出租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房屋出租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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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经警告后不改正的 |
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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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经警告后不改正的,情节较重的 |
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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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典当行业、收购废旧物品行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典当行业、收购废旧物品行业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典当行业、收购废旧物品行业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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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典当行业、收购废旧物品行业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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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情节轻微的 |
五日拘留并处二百罚款 |
一般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情节一般的 |
七日拘留并处三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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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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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 |
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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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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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情节一般的 |
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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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情节较重的 |
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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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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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破坏、污损坟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破坏、污损坟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破坏、污损坟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破坏、污损坟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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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卖淫、嫖娼情节轻微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卖淫、嫖娼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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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卖淫、嫖娼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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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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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和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和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和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和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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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和为其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和为其提供条件的行为 |
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和为其提供条件的行为 |
十三日拘留并处七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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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和为其提供条件的行为 |
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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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活动情节轻微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活动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活动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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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经警告后不改正的 |
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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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经警告后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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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情节轻微的 |
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情节一般的 |
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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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情节较重的 |
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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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非法制造、贩买、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轻微 |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情节轻微的 |
警告或者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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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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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或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情节轻微的或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 |
警告或者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情节一般的 |
警告或者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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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情节较重的 |
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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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侮辱国旗、国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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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侮辱国旗、国徽情节轻微的 |
五日拘留 |
一般 |
侮辱国旗、国徽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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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侮辱国旗、国徽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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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关于破坏金融秩序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破坏金融秩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破坏金融秩序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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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破坏金融秩序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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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关于涉及人民币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民币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民币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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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人民币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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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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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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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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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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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非法或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非法或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 |
|
一般 |
非法或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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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或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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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 |
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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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 |
三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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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骗领、非法扣押、交易、伪造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骗领、非法扣押、交易、伪造居民身份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并处五十元罚款 |
一般 |
骗领、非法扣押、交易、伪造居民身份证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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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骗领、非法扣押、交易、伪造居民身份证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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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违反枪支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枪支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违反枪支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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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枪支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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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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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情节轻微的 |
五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情节一般的 |
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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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情节较重的 |
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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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标记、购买、交易、备案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建立登记制度以及核销相关证件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标记、购买、交易、备案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建立登记制度以及核销相关证件情节轻微的 |
五万元罚款 |
一般 |
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标记、购买、交易、备案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建立登记制度以及核销相关证件情节一般的 |
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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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标记、购买、交易、备案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建立登记制度以及核销相关证件情节较重的 |
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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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五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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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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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5万罚款 |
一般 |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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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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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10万元罚款 |
一般 |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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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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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2万元 |
一般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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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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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情节轻微的 |
2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情节一般的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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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情节较重的 |
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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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燃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200元、1万元、100元罚款 |
一般 |
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1000元、3万元、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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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2000元、5万元、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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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
1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一般的 |
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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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
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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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2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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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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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电气化铁路设施合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电气化铁路设施合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0元罚款 |
一般 |
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电气化铁路设施合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个人500元罚款,单位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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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电气化铁路设施合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行为情节较重的 |
个人2000元罚款,单位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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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个人1万元罚款,场所2万元罚款 |
一般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情节一般的 |
个人1.5万元罚款,单位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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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个人2万元罚款,单位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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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照规定报告,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5万元罚款、5000元罚款、3万元罚款 |
一般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照规定报告,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8万元罚款、8000元罚款、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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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照规定报告,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10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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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1万元罚款、500元罚款 |
一般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3 万元罚款、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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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5 万元罚款、5000 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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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情节一般的 |
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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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情节较重的 |
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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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警告,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月租金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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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月租金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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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十三条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第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十三条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以上5000罚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废旧金属收购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5000元、2000元、2000元罚款 |
一般 |
废旧金属收购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8000元、3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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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废旧金属收购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10000元、5000元、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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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1万元、2000元、1万元罚款 |
一般 |
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3万元、1万元、3 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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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5万元、2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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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500元、5000元罚款 |
一般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2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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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3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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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典当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典当行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5000元、200元、2000元罚款 |
一般 |
典当行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2万元、500元、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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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典当行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3万元、1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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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 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 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 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 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 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 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 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500元、1000元罚款 |
一般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800元、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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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1000元、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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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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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情节轻微的 |
单位1万元罚款,个人1000元罚款 |
一般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单位5万元罚款,个人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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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单位10万元罚款,个人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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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保安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保安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1万元、1万元、5000元、2000元罚款 |
一般 |
保安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3万元、2万元、1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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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保安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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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保安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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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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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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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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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保安从业单位违规等行为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保安从业单位违规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 |
保安从业单位违规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3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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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保安从业单位违规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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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情节轻微的 |
单位分别处5000元、1万元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情节一般的 |
单位分别处1万元、2万元罚款,个人处6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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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情节较重的 |
单位分别处2万元元、3万元罚款,个人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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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情节一般的 |
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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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情节较重的 |
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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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出卖亲生子女情节轻微的 |
5000元罚款 |
一般 |
出卖亲生子女情节一般的 |
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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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出卖亲生子女情节较重的 |
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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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2000元罚款 |
一般 |
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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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5000元罚款 |
89 |
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
2000元罚款,单位1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一般的 |
5000元罚款,单位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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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
2万元罚款,单位5万元罚款 |
90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杜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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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使用港澳通行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使用港澳通行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使用港澳通行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三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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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港澳通行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五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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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轻微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5000元罚款 |
一般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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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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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100元、500元、500元罚款 |
一般 |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300元、2000元、8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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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出500元、3000元、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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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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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16条第3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情节一般的 |
个人3000元罚款;单位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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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情节较重的 |
个人5000元罚款;单位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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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使用国际互联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国际互联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5000元罚款 |
一般 |
使用国际互联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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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国际互联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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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31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5000元罚款 |
一般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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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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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情节轻微的 |
个人2000元罚款,单位5000元罚款 |
一般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情节一般的 |
个人3000元罚款,单位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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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情节较重的 |
个人5000元罚款,单位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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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个人2000元罚款,单位5000元罚款 |
一般 |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个人3000元罚款,单位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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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情节较重的 |
个人5000元罚款,单位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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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建立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制度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个人2000元罚款,单位5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制度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个人3000元罚款,单位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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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建立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制度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个人5000元罚款,单位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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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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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12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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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情节轻微的 |
个人2000元罚款,单位5000元罚款 |
一般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情节一般的 |
个人3000元罚款,单位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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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情节较重的 |
个人5000元罚款,单位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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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或违规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或违规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情节轻微的 |
单位200元罚款;个人100元罚款 |
一般 |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或违规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情节一般的 |
单位500元罚款;个人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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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或违规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情节较重的 |
单位1000元罚款;个人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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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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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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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措施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单位200元罚款;个人1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措施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单位500元罚款;个人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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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措施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单位1000元罚款;个人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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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及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2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及保存相关记录情节轻微的 |
单位2000元罚款,个人1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及保存相关记录情节一般的 |
单位5000元罚款,个人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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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及保存相关记录情节较重的 |
单位10000元罚款,个人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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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或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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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万元罚款;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许可或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节轻微的 |
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经许可或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节一般的 |
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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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许可或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节较重的 |
2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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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使用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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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1万元罚款 |
一般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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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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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或者违法携带等行为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或者违法携带等行为 |
单位5000元罚款,个人1000元罚款 |
一般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或者违法携带等行为 |
单位3万元罚款,个人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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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或者违法携带等行为 |
单位5万元罚款,个人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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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的 |
单位1万元罚款,个人1000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情节一般的 |
单位3万元罚款,个人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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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情节较重的 |
单位5万元罚款,个人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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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或超出其备案范围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或超出其备案范围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节轻微的 |
5000元罚款 |
一般 |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或超出其备案范围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节一般的 |
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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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或超出其备案范围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节较重的 |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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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违规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规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5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规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为情节一般的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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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规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
违法所得5倍罚款 |
114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擅自施工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擅自施工工使用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5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擅自施工工使用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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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擅自施工工使用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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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2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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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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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1万元罚款 |
一般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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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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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情节轻微的 |
1万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情节一般的 |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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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情节较重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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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违规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违规使用明火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违规使用明火情节一般的 |
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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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违规使用明火情节较重的 |
5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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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或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及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或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及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情节轻微的 |
警告或者500元罚款 |
一般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或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及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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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或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及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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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相关场所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整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相关场所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整改情节轻微的 |
单位1万元罚款,个人500元罚款 |
一般 |
相关场所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整改情节一般的 |
单位3万元罚款,个人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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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相关场所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整改情节较重的 |
单位5万元罚款,个人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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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
1000元罚款 |
一般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情节一般的 |
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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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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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逾期未整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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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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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发生火灾时不履行疏散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发生火灾时不履行疏散义务情节轻微的 |
5日拘留 |
一般 |
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发生火灾时不履行疏散义务情节一般的 |
7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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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发生火灾时不履行疏散义务情节较重的 |
10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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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轻微的 |
单位5万元罚款,个人1万元罚款 |
125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5万元以下的罚款,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情节轻微的 |
3万元罚款 |
一般 |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情节一般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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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情节较重的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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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或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以及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保存时间未达到规定期限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或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以及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保存时间未达到规定期限情节轻微的 |
5000元罚款 |
一般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或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以及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保存时间未达到规定期限情节一般的 |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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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或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以及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保存时间未达到规定期限情节较重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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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情节轻微的 |
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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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情节一般的 |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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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情节较重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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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5000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无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个人1000元罚款,单位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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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无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情节一般的 |
个人3000元罚款,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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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无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情节较重的 |
个人5000元罚款,单位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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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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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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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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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
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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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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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
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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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情节轻微的 |
10万元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情节一般的 |
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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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情节较重的 |
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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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情节轻微的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一般 |
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情节一般的 |
十日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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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情节较重的 |
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罚款 |
133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第六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的。第六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逆向行驶的。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
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200元罚款 |
轻微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一般的 |
2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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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较重的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50元罚款,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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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驾驶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路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百元罚款;二百元罚款;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一般的 |
100元罚款,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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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较重的 |
200元罚款,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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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1500元罚款 |
一般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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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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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违规载货或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超载的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
200元罚款 |
一般 |
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
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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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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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货运车辆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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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违规停放机动车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规停放机动车情节轻微的 |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
一般 |
违规停放机动车情节一般的 |
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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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规停放机动车情节较重的 |
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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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情节轻微的 |
检验费用五倍罚款 |
一般 |
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情节一般的 |
检验费用八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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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情节较重的 |
检验费用十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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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警告,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情节一般的 |
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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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情节较重的 |
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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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四千元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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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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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情节轻微的 |
500元罚款 |
一般 |
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情节一般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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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情节较重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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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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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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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驾驶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理。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驾驶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情节轻微的 |
200元罚款 |
一般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驾驶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情节一般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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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驾驶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情节较重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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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千元罚款;(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二千元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 |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500元罚款 |
一般 |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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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造成人员伤害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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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 |
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 |
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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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 |
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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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 |
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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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轻微的 |
1000元罚款 |
一般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情节一般的 |
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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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较重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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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情节轻微的 |
500元罚款 |
一般 |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情节一般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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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情节较重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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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情节轻微的 |
500元罚款 |
一般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情节一般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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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情节较重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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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情节轻微的 |
500元罚款 |
一般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情节一般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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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情节较重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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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驾驶拼装机动车或驾驶、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第八十条: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款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 |
300元罚款 |
一般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
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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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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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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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情节轻微的 |
500元罚款 |
一般 |
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一般的 |
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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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情节较重的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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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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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牌号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牌号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牌号情节一般的 |
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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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牌号情节较重的 |
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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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情节一般的 |
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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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情节较重的 |
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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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情节一般的 |
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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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情节较重的 |
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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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一般 |
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情节一般的 |
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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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情节较重的 |
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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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情节轻微的 |
50元、200元罚款 |
一般 |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情节一般的 |
100元、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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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情节较重的 |
200元、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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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校车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校车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驾驶人分别处1000元、20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处8万元罚款 |
一般 |
校车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驾驶人分别处2000元、30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处9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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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校车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驾驶人分别处3000元、50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处10万元罚款 |
159 |
对负责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逃匿或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处15日以下拘留 |
较重 |
对负责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逃匿或隐瞒、谎报、拖延不报较重 |
处15日以下拘留 |
160 |
对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
分别处1万元、2000元、1万元罚款 |
一般 |
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分别处3万元、1万元、3 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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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
分别处5万元、2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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