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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公安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2023年版)

发表时间:2024-01-18 15:1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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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符合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法人安全资质

4、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5、销售单位资质证书,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允许经营范围

6、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证和身份证

7、保管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现实表现证明和身份证

8、剧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9、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5、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注意事项

九、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监督电话:0557-7025898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二、申请条件

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爆破作业单位;并通过《安徽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单位管理卡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查。

4.办结:通过审查确认属实,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二、监督电话:0557-7025898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三、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管理卡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查。

4.办结:通过审查确认属实,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二、监督电话:0557-7025898

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皖公通〔2006〕63号)第二条: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重复验收。市公安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一级、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的ATM、CDM、CRS机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县(县级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三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和市公安局审批验收工程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

二、申请条件

新建网点的相关单位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和安装平面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

6、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安装防弹玻璃须提供资质证书)

7、金库、保管库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证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1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4、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年检要求

九、注意事项

九、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监督电话:0557-7025898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二、申请条件

1、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负责人;

2、负责人在举行日5日前书面申请并填写格式的《申请登记表》;

3、发动、组织、参加人必须是申请地常住人口或办理暂住证持续居住半年以上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4、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5、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名义组织或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

2、负责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及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发动、组织、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4、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名义组织或参加的,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注意事项

九、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监督电话:0557-7025898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二、申请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当场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三、申请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5、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资质、资格证明

6、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7、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泗县治安大队民警进行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5.制证、发证与送达:根据审核确定属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发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注意事项

九、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监督电话:0557-7025898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6.1申请: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10)6.1申请: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含)以上燃放作业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及以下燃放作业暂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附件3将省公安厅“A级烟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下放。

二、申请条件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书面材料

4、燃放作业方案;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证明

6、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7、焰火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注意事项

九、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监督电话:0557-7025898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个体或法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3、法人、从业人员身份证(附复印件)

4、管理制度(刻制登记、领取和保管、承接验证、管理制度)

5、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附复印件)

6、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讲明查收原件

7、申领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审批表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4.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5.制证、发证与送达:根据审核确定属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7015767

十二、监督电话:0557-702589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1、有合法、规定的经营场所。2、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3、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视频监控设备。4、从业人员具有完成行为能力,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3、消防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法人、从业人员身份证(附复印件)

5、管理制度(旅客须知、保管、登记、安全防火等制度)

6、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附复印件)

7、30张床位以上的另附方位图和平面图

8、申领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泗县治安大队民警进行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5.制证、发证与送达:根据审核确定属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二、监督电话:0557-702589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五、申报条件: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以上部分采用A4纸打印成册)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仅专家评审项目需要)

6、全套施工图纸(总平面、水图、电图、建筑图、结构图、暖通图等蓝图)

7、内装修工程的租赁协议,主楼的消防验收验收意见或者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如果涉及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注意事项:

   1、图纸要分类叠好放入档案盒报送,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其中总平面图包括规划局盖章的红线定位图;

2、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须签名或盖章,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须具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

3、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须盖原单位红章,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原件与复印件须一致;

4、审核申报表必填项必须填写完整,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若建设主体是个人须签名;若内容涂改须由申报人签名或捺指印;

5、消防设计文件须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申报要求;

6、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临时居住、用房采用A级材料。

七、审批流程:

受理      经办人审核(技术复核)     领导审批      办结(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77028286

十六、监督电话:0557-7025898

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符合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法人安全资质

4、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5、销售单位资质证书,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允许经营范围

6、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证和身份证

7、保管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现实表现证明和身份证

8、剧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9、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

3审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5、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数量限制

八、注意事项

九、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监督电话:0557-7025898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

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

一、审批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机构:安徽省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设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受理条件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应具备下列条件: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六、申请材料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4.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大队审查县局分管领导决定→大队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工作日

承诺时限:5作日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十三、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审年检: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7020767

十六、监督电话110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大厅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项目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安徽省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四、设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五、受理条件: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六、申请材料

申请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许可应当向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提供纸质版各一份)

1.承运单位运输放射性物品许可相关证明
  2.申请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路线和运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大队审查县局分管领导决定→大队办结窗口送达

十九、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二、数量限制:无

二十三、决定证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证

二十四、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二十五、年审年检:无

二十六、联系电话:0557-7020767

二十七、监督电话110

二十八、办理地点:泗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大厅

二十九、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一、项目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安徽省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五、设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六、受理条件: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六、申请材料

申请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许可应当向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提供纸质版各一份)

1.承运单位运输放射性物品许可相关证明
  2.申请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路线和运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大队审查县局分管领导决定→大队办结窗口送达

三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一、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三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十三、数量限制:无

三十四、决定证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证

三十五、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三十六、年审年检:无

三十七、联系电话:0557-7020767

三十八、监督电话110

三十九、办理地点:泗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大厅

四十、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 原件1份

(二)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内部联网共享无需提供)

(三)一寸白底彩照

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需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办事大厅办理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受理岗审核

    (三)办结:驾驶证核发,审验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科目一 40元/人次科目二、科目三(小型汽车类)240元/人次  科目二、科目三(大车类)280元/人次  科目二(摩托车类)120元/人次  科目三(摩托车类)130元/人次目二、科目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类)120元/人次目二科目三(低速载货汽车类)150元/人次

六、数量限制:驾驶证实习期满后可增驾其他驾驶证

七、决定证件:驾驶证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九、年审年检审验有效期止

十、联系电话:0557-7023979

十一、监督电话0557-7013079

十二、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大厅

十三、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非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单位委托书

(四)购车发票

(五)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需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办事大厅办理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受理岗审核

    (三)办结:核发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机动车号牌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非机动车登记证2元  非机动车号牌10元                                        

六、数量限制:无

七、决定证件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机动车号牌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九、年审年检

十、联系电话:0557-7023979

十一、监督电话0557-7013079

十二、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大厅

十三、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单位委托书

(四)购车发票

(五)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需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办事大厅办理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受理岗审核

    (三)办结:核发机动车临时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反光号牌 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登记证书10元/本、行驶证10元/本、临时号牌5元/张

                                         

六、数量限制:无

七、决定证件机动车临时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九、年审年检审验有效期止

十、联系电话:0557-7023979

十一、监督电话0557-7013079

十二、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大厅

十三、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单位委托书

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需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办事大厅办理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受理岗审核

(三)办结:核发机动车临时牌照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临时号牌5元/张

六、数量限制:无

七、决定证件机动车临时牌照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九、年审年检十五日

十、联系电话:0557-7023979

十一、监督电话0557-7013079

十二、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

十三、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单位委托书

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需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办事大厅办理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受理岗审核

    (三)办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

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6年内新车免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六、数量限制

七、决定证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九、年审年检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十、联系电话:0557-7023979

十一、监督电话0557-7013079

十二、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大厅

十三、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二)无犯罪、无吸毒行为、无酗酒行为的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身体条件检查表

(五)一寸白底照片

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需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办事大厅办理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受理岗审核

(三)办结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

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六、数量限制:无

七、决定证件校车驾驶证许可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九、年审年检一年一审

十、联系电话:0557-7023979

十一、监督电话0557-7013079

十二、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办事大厅

十三、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户口迁移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条件: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三、申请材料: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或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网上提交电子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户籍窗口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迁移证。

五、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决定证件:户口迁移证

八、年检要求:

九、注意事项:

十、联系电话:0557-7029597

十一、监督电话:0557-110

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申请条件

   需要申请普通护照的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可到出入境管理大队免费照相获取《证件照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回执》);

2、交验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办理流程(含特殊程序

   1、申请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3583539

2、受理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3583539

3、审批  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电话:0557-3662191

4、制证  省公安厅制证科制证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普通护照:160元/本;护照加注:20元/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3583539

    十二、监督电话:0557-3662191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需要申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行证和签注签发的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可到出入境管理大队免费照相获取《证件照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回执》);

2、交验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内地居民往来港澳行证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办理流程(含特殊程序

   1、申请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3583539

2、受理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3583539

3、审 批    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电话:3662191

4、制证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3583539(首次办理省厅制证)

    五、办理时限

申请证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行证:7个工作日;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60个工作日。

单独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 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 长期(三年以上, 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行证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7015769

    十二、监督电话:0557-7025898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二、申请条件

   需要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可到出入境管理大队免费照相获取《证件照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回执》);

2、交验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办理流程(含特殊程序

   1、申请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7015769

2、受理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7015769

3、审 批    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电话:3662191

4、制证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7015769(首次办理省厅制证)

    五、办理时限

申请证件:7个工作日,

单独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 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7015769

    十二、监督电话:0557-3662191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二、申请条件

    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三、申请材料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可到出入境管理大队免费照相获取《证件照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回执》);

2、交验本人港澳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填写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含特殊程序

   1、申请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7015769

2、受理  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57-7015769

3、审批  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电话:0557-3662191

4、制证  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电话:0557-3662035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次有效:15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7015769

    十二、监督电话:0557-366219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五、申报条件: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以上部分采用A4纸打印成册)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仅专家评审项目需要)

6、全套施工图纸(总平面、水图、电图、建筑图、结构图、暖通图等蓝图)

7、内装修工程的租赁协议,主楼的消防验收验收意见或者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如果涉及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注意事项:

   1、图纸要分类叠好放入档案盒报送,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其中总平面图包括规划局盖章的红线定位图;

2、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须签名或盖章,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须具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

3、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须盖原单位红章,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原件与复印件须一致;

4、审核申报表必填项必须填写完整,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若建设主体是个人须签名;若内容涂改须由申报人签名或捺指印;

5、消防设计文件须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申报要求;

6、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临时居住、用房采用A级材料。

七、审批流程:

受理      经办人审核(技术复核)     领导审批      办结(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7028286

十六、监督电话:0557-7025898

十七、办理地点:朝阳路104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五、申报条件: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六、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以上部分采用A4纸打印成册)

5、全套施工图纸(总平面、水图、电图、建筑图、结构图、暖通图等蓝图)

6、施工许可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注意事项:

   1、总平面图包括规划局盖章的红线定位图;

2、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须签名或盖章,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须具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

3、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须盖原单位红章,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原件与复印件须一致;

4、审核申报表必填项必须填写完整,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若建设主体是个人须签名;若内容涂改须由申报人签名或捺指印;

5、消防设计文件须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申报要求;

6、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临时居住、用房采用A级材料。

七、审批流程:

受理      经办人审核(技术复核)     领导审批      办结(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项目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五、申报条件: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须签名或盖章,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须具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

2、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必须要盖原单位红章

3、直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主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4、图纸均为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公司提供,加盖出图章,并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加盖公章)

5、申请网吧的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七、审批流程:

受理     现场检查      领导审批      办结(送达)

八、审批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15375570280

十六、监督电话: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朝阳路104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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