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 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察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 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3、 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拔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①当场送达的,“履行方式”可以表述为:“对XX行为决定行政拘留XX日并处罚款XXX元,对XX行为决定行政拘留XX日并处罚款XXX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XX日,罚款XXX元;行政拘留由泗县公安局民警送达泗县拘留所执行;限于XXXX年X月X日前到泗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不能当场送达的,“履行方式”可以表述为:“对XX行为决定行政拘留XX日并处罚款XXX元,对XX行为决定行政拘留XX日并处罚款XXX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XX日,罚款XXX元;行政拘留由泗县公安局民警送达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由泗县公安局民警送达泗县拘留所执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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