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政务公开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第五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走访等方式。举报受理部门电话:0557-358-3507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公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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