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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宿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8-29 11:0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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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824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4日印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7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782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88

宿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办案件的内设机构或其他承载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法制审核申请。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受委托的执法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采取双重法制审核制度,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再提交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作出。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的;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的;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二)行政处罚:对公民罚款数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数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数额5000元(含)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拘留的。

(三)行政强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行政征收: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用的;对征收费用进行减免或行政相对人对征收数额提出异议的。

(五)发现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可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有条件的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程序相关材料及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还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受委托的执法机关应当提供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八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执法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使用电子办案系统的,可以通过办案系统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但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打印、留存附卷。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持证上岗;

(二)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核意见: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复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分别由法制机构和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各执法部门的系统年度目标考核。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本办法的,应当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其改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力量建设,确保适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积极作用,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培训工作,提升法制审核队伍业务能力。

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人员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执法机构人员法制审核工作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制定、公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落实法制审核制度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执法承办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作出执法决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制机构未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经审核的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群团各部门。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