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职权分解——社会团体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泗县民政局社团股
决定机关:县民政局
岗位职责:负责对社会团体违反相关法律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4、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5、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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