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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民政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8-07-02 16:4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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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本局新闻发布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设立新闻发言人

县民政局设置新闻发言人1名,负责本局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加强机关干部职工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负责民政方面的信息发布。涉及综合信息发布的,必要时可请局主要领导对外发布信息。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

(二)设置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办公室承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职责。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规范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程序。

2.协调需要多个股室参与的新闻发布事务。

3.汇总和审核涉及多个股室职能的新闻通稿。

4.掌握新闻单位对本局职能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

5.协助处理民政系统新闻宣传的其它日常事务,做好与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和相关新闻单位的协调和联系。

二、新闻发布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本局非涉密的事项,各股室应及时、主动通过有效的形式对外发布政务信息,向社会公众宣传报道。

(一)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可以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政务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

1.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外发布。

2. 社会热点信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需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事项,通过政府公报、公告或县民政信息平台等形式发布政务信息后,需要进一步向社会解释和说明的事项,上级机关指定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事项,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事项,应视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3.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4.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二)新闻发布的程序及具体要求

1.接受媒体采访。对新闻单位电话约访,各股室原则上应予以接受,及时向新闻单位公开非涉密信息。对新闻单位的采访函件,由办公室已统筹安排,相关股室接到任务后,应尽快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主动与有关媒体沟通,尽力配合其做好采访工作。

2.发布政务信息。本委需向媒体发布的信息,由主办股室撰写新闻通稿,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供给新闻单位。

3.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组织召开。发布主题由相关股室报新闻发言人审核,报委主要领导确定。发布材料和答问参考由相关股室提供,新闻发言人审核确定,重大和敏感问题的答问参考应报请主要领导审定。新闻发言人可在新闻发布会上自行发布或邀请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发布,必要时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或报请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民政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信息。

4.召开情况介绍会。各股室可根据当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情况介绍会,向新闻单位介绍工作思路、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并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提问。

5.会议或活动的新闻报道。以上级单位的名义主办,由本局承办或协办的会议或活动,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会同上级单位新闻发布机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协助联系媒体单位,组织拟定通稿,并报上级单位新闻发布机构审核。由局各股室主办、承办的会议或活动,如需安排媒体采访报道,由承办股室提前3天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和邀请主要媒体。相关股室撰写新闻通稿,送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发给主要媒体。

三、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新闻发布工作将纳入部门绩效评估体系。参与新闻发布的相关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发布新闻,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闻事实。所发布的新闻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二)新闻发言人要衣着整洁,注重仪表,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相关股室要及时、主动参与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以便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支持我委开展工作。

(四)各股室、局属单位如需发布重大调研课题信息和科研成果,或民政领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息,有关内容应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新闻,不得以“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等形式向媒体透露不确定的核心信息。本系统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必须对外申明属个人观点,对所报道的内容负责。对于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的,不应直接接受其采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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