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民政局召开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 间:2017年10月25日
地 点:泗县国土资源局6楼619室
内 容: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主持人:张达绿(信访办负责人)
发布人:刘宇(社会救助股负责人)
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泗县政府网、泗县政府微博、泗县政府微信、今日泗州、泗县电视台、泗县发布等
内容摘要: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县政府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很好的交流机会,感谢各位记者长期以来对我们民政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民政工作的宗旨就是“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八个方面。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五个方面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今年以来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按照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我县今年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完全两线合一,为3800元/年,目前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14574户、37013人,将8338户、24965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五保贫困户3870人,社保兜底人口占贫困人口的77.9%,1-10月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318506人次,发放农村低保金6963.4509万元,月人均补差218.63元,月人均差补低保金为月低保标准69.04%。全面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对A类、B类对象,按不低于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生活保障。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A类家庭实行一年复核一次,B类家庭半年复核一次,C类家庭每季度审核一次。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创业、就业脱贫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对贫困户内符合低保条件没有整户保的,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将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县五保供养生活费按季度打卡发放,7月开始改为按月发放,目前我县特困供养人员4735,(分散供养4125人,集中供养610人),截止到10月份发放五保供养生活费1496.39万元。全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2017年标准将分散供养由2016年的3200元每人每年调整为2017年3600元每人每年;集中供养按星级分为未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4800元每人每年;一星级农村敬老院为5200元每人每年;二星级农村敬老院为6000元每人每年;三星级农村敬老院为7200元每人每年。在7月份已补足上半年提高标准供养资金,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定额补助,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探索建设护理型特困供养机构或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中设立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根据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护理人员:100元、200元、300元每月护理补贴,敬老院应按照6: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3.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
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等。1-10月份共救助患病困难群众2846人次,发放救助金299.274万元。其中手工救助244人次,“一站式”救助2602人次,“一站式”即时结算率为92.2%。宿州市出台了《2017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标准相对提高,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率达到100%。2016年度对重点救助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其中资助参保3405人,40.86万元,资助参合24883人(含农村五保对象4603人),373.245万元。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救助比例、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救助标准
对于不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合规自负费用的90%比例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对于不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低保对象普通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人年;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大病患者门诊医疗合规费用,当年可累加计算,年中或年终通过一站式定点医院按相应住院比例进行结算,原则上不跨年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治的救助标准
对于不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普通病患者按合规自负费用的80%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3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按照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8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对于不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的低保对象普通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人年。
(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救助标准
目前我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及门诊合规费用实行全部兜底(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4.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情况
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切实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大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截止到目前累计救助1273人次,发放救助金193.784万元。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困境。对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了介绍,欢迎大家提出问题。谢谢。
二、媒体提问及现场解答
1、 低保保障标准是什么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我们县的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是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以及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指标要求综合制定,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
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
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两线合一”后,农村低保标准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新的低保标准在每年6月份之前向社会公布,各县区从7月份开始按照公布的新标准执行。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县区须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严禁只提标不提差做空转,或同步平均提差搞一刀切。
2、低保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待遇。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3、低保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提供书面暂不受理通知书。
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4、在办理低保过程中还有哪些监督处理机制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间,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5、申请低保的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连续6个月营业纯利润超过月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五)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一)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三)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四)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刚性支出。刚性支出是指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费用,个人自付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看病医疗个人自付的医疗费,接受全日制教育个人自付的学杂费,重病、重残患者个人必须的护理支出费用(卫生纸、尿不湿等卫生用品)。
因刚性支出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以下的家庭,可视为生活困难家庭。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高于当地低保标的家庭中的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申请低保时可视为单独立户,按A类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人员。重特大疾病的认定范围按照卫计、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什么是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我们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基本(不含商业保险)支出。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7、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
13.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15.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8、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应该采取方式进行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要写明原因,并附相关材料 ;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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