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回应】2021年1月1日起婚姻登记程序实施重大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实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中增加了30天冷静期,即由原来的四个步骤调整为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温馨提示:“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不易,且行且珍重。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用法律手段减少轻率离婚,让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咨询电话:0557-7023752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