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泗县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建设,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泗县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名单附后)征求意见、建议,请于5月24日前反馈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朱云霞
联系电话:7021218
电子邮箱:78747157@qq.com。
附件: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泗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附件:
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妇女联合会 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泗县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建设,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开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皖卫基层秘[2021]2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促进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规范化,提高城乡基层治理水平,为推动社区治理、社区建设向现代化纵深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打造基层治理共同体,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城乡社区治理格局。
2.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为着力点,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促进村(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坚持依法规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村(居)下属委员会的设立和日常运行于法有据、有章可循,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
4.坚持因地制宜。严格按照村(社区)的实际,因地制宜设置村(居)下属委员会,做到应设尽设,村(居)民有需要的必设,不设的有人负责。
(三)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3年底,实现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机制健全完善,全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完善,村级自治组织能力有效提升、作用有效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高质量推进现代化社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组织架构
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工作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应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还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社区)可以不设下属工作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下属委员会的选举,应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委会主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各委员会主任可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成员可在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村(社区)民警、网格员、楼(栋)长、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中选拔,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并自愿参与的村(居)民担任。下属委员会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兼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2.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设副主任1至2人,副主任可由村(社区)民警兼任。
3.公共卫生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
4.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委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1名,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妇联执委或儿童主任兼任。
5.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由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企业相关负责人兼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动辖区群众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3.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办理卫生宣传、治理环境、防病治病等公共卫生事务,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村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培养和引导妇女参选村(居)委成员和村(居)民代表;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困境妇女儿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虐待、残害、遗弃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5.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有关事项。
(三)强化运行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2.加强外部联动。加强各下属委员会和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辖区内各行业性和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工作室、驻村(社区)警务室、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各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驻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协助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各项治理和服务工作。镇(街道)、村(社区)辖区相关行业单位应当参与、支持各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建议。
3.加强内部联动。加强各下属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动,形成村(社区)基层群众自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充分实现“三个自我”“四个民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村(社区)的不断实践推进和深入发展。
4.加强“五社联动”。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到各下属委员会工作中,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5.加强日常管理。健全完善运行规则、议事规则,建立会议制度、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推动村(居)下属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6.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村(居)下属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半年至少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村(居)下属委员会各项经费纳入村(社区)财务预算和统一管理,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接受村(居)民会议的审议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城乡居民的监督。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推进。民政、公安、司法、房管、卫健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各镇、街道要把加强村(居)委会下属委员会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精心部署推动。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上级主体,要加强组织实施,积极提供便利和保障支持。
(二)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是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体系建设和补设补选工作程序指导。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设立的业务能力建设。司法部门主要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房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卫健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妇联主要负责指导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
对各下属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部门,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调整。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统筹使用好各级各部门投入村(社区)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资源,支持做好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民政、公安、司法、房管、卫健部门、妇女联合会和要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日常培训,提升下属委员会成员的治理服务能力和专业工作水平。鼓励各地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提高下属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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