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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哪些情形不能享受低保

发表时间:2023-12-14 09:1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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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连续12个月营业纯利润超过月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或12月以上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36倍的,重病重残家庭可扩大至月低保标准的48倍;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1辆价格在8万元以上(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非经营性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船舶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 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八)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九)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 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一)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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