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政局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泗县民政局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3.建设经营性公墓
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5.婚姻登记
6.收养登记
7.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8.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
9.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10.对社团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情形的处罚
1.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1.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1.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6.对民办非企业违反《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情形的处罚
2.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2.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5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2.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2.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2.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7.对违规建设殡葬设施、制造销售的殡葬设备、殡葬用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及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
19.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章印和财务凭证
20.封存《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章印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民政局是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组织合法运行。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申请设立县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前置审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材料齐全后向县民政部门报送材料,县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设立所需审查材料目录参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监管程序
1、公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3、按规定时限制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通知书及法人证书并送达。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二)监管程序
1、定期检查程序
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实施检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部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行补充说明。
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3、建立联合执法队伍,成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建立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审计、人社、外事等部门协同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监察队伍,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2、人员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监督检查。
依法许可情况:依法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符合情况;按时办理年度检查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等。
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等。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3、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5、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民政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通过开展检查、通报等方式,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操作流程。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流程和要求,并在网上公布。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操作规范和流程,提高工作人员履职能力。
(四)强化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我局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到信息共享平台,为后续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顺利有效开展监管。
建设经营性公墓设施审批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民政局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办理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1、公开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所需条件、申报材料和表格、办事流程和许可事项。
2、实行办理事项公示。在民政局网站上公开辖区内获得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名单,将信息、依据和办理结果及时公示。
3、开展现场检查。在办理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过程中,许可机关必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申请办理的场所,确保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确保场所符合国家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相关规定。
三、监管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结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泗县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规范受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低保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规范办理过程。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批准可享受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二)主动接受监督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责任追溯
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监督问责(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擅自增加、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擅自变更已审批人员信息的;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五、监管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监管细则
为确保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到位,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负责婚姻登记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婚姻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婚姻登记流程,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监管。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 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收费: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收费。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结。
(二)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公开主要监管依据。根据监管需要,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明主要监管依据,并予以公开。
三、事后监管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溯
(一)对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办事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考核。将婚姻登记流程、所需材料、收费情况等公开在县民政局网站,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绩效考核,加强普法宣传。将婚姻登记管理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收养登记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大陆收养与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级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民政局是县级权限内大陆收养与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级权限内大陆收养与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养登记流程,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二、监管措施
(一)流程监管
规范受理程序。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办理收养窗口受理岗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送达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重新填报、补正材料。
(二)事中监管
规范办理过程。县民政办理收养窗口应根据程序的要求严格审批管理。即:办理窗口接到办申请人申请后,审核申请详细情况,包括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充分,填报数据是否符合逻辑,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规范正确,通过收养系统及时、完整的录入已受理的申请人资料,经民政窗口办理收养人员及负责人签署意见,做出发放的决定。
(三)事后处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同时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申请人对收养登记审批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责任追溯
加强对收养办理审批监督问责。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收养与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办理收养与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考核。将收养登记审批流程、所需材料、收费情况等公开在县民政局网站,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年检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社会团体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组织合法运行。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申请年检县级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材料齐全后向县民政部门报送材料,县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合格、不合格决定。年检材料目录参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二)监管程序
1、公示社会团体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合格、不合格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二)监管程序
1、定期检查程序。
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部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行补充说明。
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3、建立联合执法队伍,成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建立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审计、人社、外事等部门协同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监察队伍,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2、人员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监督检查
依法许可情况:依法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符合情况;按时办理年度检查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等。
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等。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3、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5、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民政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通过开展检查、通报等方式,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操作流程。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流程和要求,并在网上公布。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操作规范和流程,提高工作人员履职能力。
(四)强化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我局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到信息共享平台,为后续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顺利有效开展监管。
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县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级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组织合法运行。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材料齐全后向县民政部门报送材料,县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合格、不合格决定。所需审查材料目录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监管程序
1、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合格不合格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二)监管程序
1、定期检查程序。
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部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行补充说明。
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3、建立联合执法队伍,成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建立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审计、人社、外事等部门协同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监察队伍,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2、人员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监督检查。
依法许可情况:依法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符合情况;按时办理年度检查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等。
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3、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5、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民政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通过开展检查、通报等方式,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操作流程。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流程和要求,并在网上公布。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操作规范和流程,提高工作人员履职能力。
(四)强化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我局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到信息共享平台,为后续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顺利有效开展监管。
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民政局、地名区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地名管理部门,是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省下发的《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遵循地名名称命名更名的原则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和、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求。
县民政局、县地名区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主城区内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受理工作。审核转报机关根据申请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遇到申请超越权限范围的,应当引导申请人到市民政局、市地名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或者转承市民政局、市地名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做出转报许可或转报不予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根据年初计划节点纳入地名名称命名、更名、销名转报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地名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核转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受理、审查、纳入转报审批程序、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公开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依据。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将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所需条件、申报材料和表格、办事流程和许可事项告知群众,公开《地名管理办法》等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所履行的各类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实行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办理事项公示。在政府网站、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拟命名、更名、销名名称意见,公开获得人民政府批准的命名、更名、销名名称名单,将办理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审批的信息、依据和办理结果及时公示。
3、开展现场检查。在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转报过程中,地名管理部门必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申请办理的场所,确保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确保申请事项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原则、要求、程序和转报审批权限。
(二)监督程序。
1、开展材料审查程序。根据《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重点审查事项申请书、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拟命名、更名、销名的名称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批文。审查材料应由受理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名专家论证组层层审查。
2、纳入转报审批程序。根据《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材料纳入地名专家论证、社会征求意见、整理材料转报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存档转报审批程序。
3、监督检查程序。现场检查要留有记录,对于符合条件的名称命名、更名、销名受理、审核转报程序的应出具审查意见,按照程序向社会征求意见,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名称要向社会公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申请材料,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材料(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等),告知申请人完善后再进行申请。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健全协调监管机制。推动多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未按规定取得发改委、规划部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转报。未取得民政部门审查转报及人民政府未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规划、房管等相应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和房产证等手续
2、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地名管理机关应随机抽查已经批准的地名命名后续工作,检查已批准地名名称书写、制作、悬挂管理情况。对于名称未经过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的地名牌,督促单位或个人到地名管理机关办理命名、变更手续,政府行为无单位申请地名由地名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标准地名牌制作的地名标志牌应组织拆除。对于损坏、破坏地名标志牌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查找地名名称命名、更名、销名审查转报的廉政风险点,针对受理、现场检查、审查审核、纳入程序、转报审批等各个环节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对于风险等级高的环节,地名管理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
4、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在人民政府网站、民政局网站上公开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名称命名、变更、销名名单,将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名称命名、变更、销名的信息及时公布。同时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报地名管理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二)监督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公布地名管理部门设立审查转报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群众关于工作人员违规许可的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更改地名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地名管理部门应对地名名称使用履行管理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责令纠正,必要时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明确受理、检查、审核、转报等各环节的权利行使人,各环节必需由权利行使人签字确认后,对各环节没有履行相应要求造成后果的当事人给予处罚。
3、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地名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申请、审查、纳入程序、转报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五、保障措施
1、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地名管理机关设立“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2、加强普法宣传。运用网站、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适时组织执法人员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4、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明确各个环节监管的负责人,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2023民政局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