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对社团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情形的处罚
1.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1.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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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1.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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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1.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违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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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违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1.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影响轻微。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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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1.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社会影响轻微。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1.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社会影响轻微。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对民办非企业违反《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情形的处罚
2.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2.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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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2.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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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2.5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分支机构没有开展活动,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分支机构已开展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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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分支机构已开展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2.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影响轻微。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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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2.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社会影响轻微。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
严重 |
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2.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社会影响轻微。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 |
|||
严重 |
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准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的罚款。 |
对违规建设殡葬设施、制造销售的殡葬设备、殡葬用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对违规建设殡葬设施、制造销售的殡葬设备、殡葬用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
一般 |
未经审批私自建设殡葬设施,且有经济收入的。 |
罚款,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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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违法收入很高的。 |
取缔或者撤销登记。 |
|||
特别严重 |
侵害他人权益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巨大的 |
取缔或者撤销登记,报请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及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无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章印和财务凭证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经治理整顿无效,撤销登记。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一般 |
违法程度较轻,整顿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经查实社团法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尚不足撤销登记。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严重 |
经查实整顿后,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违法行为严重。 |
撤销登记。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封存《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章印和财务凭证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序号 |
权力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1 |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经治理整顿无效,撤销登记。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一般 |
违法程度较轻,整顿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经查实社团法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尚不足撤销登记。 |
限期停止活动。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严重 |
经查实整顿后,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违法行为严重。 |
撤销登记。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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