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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4-01-12 16:4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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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五、申报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财务审计报告

3.慈善组织章程草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2.受理:受理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窗口收取材料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批;

5.办结:  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拟建公墓符合《安徽省公墓建设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有筹建公墓的必要资金。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五、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不动产登记证

8.申请书

9.初审意见

10.税务登记证

11.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12.环境影响评估

13.立项批复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5.办结:  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6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经营性公墓审批规定,按照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

五、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纸质或电子,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  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五、申请条件

拟建公墓符合《安徽省公墓建设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有筹建公墓的必要资金等。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五、申报材料

(二)同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纸质或电子,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  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申报材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窗口收取材料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批;

4.审批: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5.办结:  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六、申请条件

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申报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四)验资报告(纸质,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  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名称变更,其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五、申报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纸质,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  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是指章程中已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规定,对相关事项申请变更。

若章程中没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规定,拟扩大业务范围的,或因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则应当履行章程修改的相应程序。

五、申报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5.办结:  发放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申报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  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使用权证明可出具以下三种材料之一:(1)住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购的,出具自购房产证复印件;(2)住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3)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需提交提供方无偿使用证明。

五、申报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  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必要的场所。

五、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www.sznpo.com/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5.办结:  发放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5.办结:  发放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报材料

1.清算审计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2.受理:受理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窗口收取材料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批;

5.办结:  发放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2.受理:受理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窗口收取材料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批;

5.办结: 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5.办结:  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按照市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服务指南的受理条件填写。

五、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窗口收取材料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4.审批: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5.办结: 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是指章程中已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规定,对相关事项申请变更。

若章程中没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规定,拟扩大业务范围的,或因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则应当履行章程修改的相应程序。

五、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2.受理:受理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窗口收取材料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5.办结:  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经原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该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办理变更需出具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同意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明确相应的处(室、部)承办具体管理事务。

五、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窗口收取材料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批;

5.办结:  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可出具以下三种材料之一:(1)住所是社会团体自购的,出具自购房产证复印件;(2)住所是社会团体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3)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需提交提供方无偿使用证明。

五、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5.办结:  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 有固定的住所。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4.领导干部兼(任)职批文

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不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www.sznpo.com/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查: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5.办结:  经审核批准后,办结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申请表

2.社会团体章程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窗口收取材料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4.审批: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或者显示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5.办结:  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承办机构

泗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如必须达到某资质条件满一年、室外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等。

五、申报材料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完成清算。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5.办结: 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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