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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关于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发表时间:2024-12-06 11:0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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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420)文件要求,规范开展我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制定意义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是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10月,县民政局启动方案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和实践经验,将《实施方案》逐条修订,形成了初稿。11月我局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并商讨。在县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形成送审稿。1127日,我局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印发《工作指引》。

四、工作目标

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主要内容

本指引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确定了救助额度和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等。

明确救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泗县户籍老年人。

确定救助额度和标准,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埇桥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规范工作流程,1.能力评估:低保家庭老年人自愿向县民政局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已入住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的低保家庭老年人,需重新申请评估。一年内已经县民政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评估认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不需要重新评估。2.申请救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满30日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3.审核发放: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其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计算,并于次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4.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管理,加强与社会救助、火化数据的共享比对,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六、保障措施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所需资金超出中央补助资金的地区,由县镇(街道)财政按1:1承担,镇(街道)级承担部分年终通过(街道)体制结算。

2各镇(街道)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付。

3、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泗县县民政局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4、中央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惠民直达相关工作。县财政局、民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向低保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他们认识到集中照护既可以让老年人生活更有质量,也可以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改善家庭生活状况。

、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泗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解读人:胡海涛

联系方式:0557-7022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