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泗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用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泗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部门职责,由泗县民政局牵头于2025年5月起草形成《泗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初步制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额度、承接机构、工作程序等内容。2025年6月13日,泗县民政局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6月16日—2025年6月18日(因工作安排,本次征集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途径
(一) 电子邮箱:1024506955@qq.com。
(二) 电 话:0557-2335530。
四、注意事项
为保障所提供意见真实可信,请提出意见的市民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泗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泗县民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泗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用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推动经济困难老年人公平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结合泗县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泗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聚焦缓解经济困难家庭照护压力、提升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家庭获得感,旨在建立精准化、规范化的集中照护服务模式与保障机制,并书面征求县直有关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意见。
2.制定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二、制定过程
摸排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照护需求,统筹衔接民政救助、财政补贴等政策,书面征求县直有关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意见,明确补助对象、标准、申请流程及养老机构管理要求,确保政策科学可行、贴合实际。
三、主要内容
(一)聚焦补助对象,精准保障群体
明确补助对象为纳入本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同时排除已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费用的人员,确保政策惠及真正困难群体。
(二)规范补助标准,强化资金管理
补助额度按“差额补助”原则确定,即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低保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同时限定机构收费标准,辖区内养老机构收住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泗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三)细化申请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1.申请评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向县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民政局组织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后确定失能等级,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老年人。
2.分工审核:按照“先入住、后补助”的原则,入住满30日后提交申请材料(含身份信息、服务合同、缴费证明等),经县民政局多科室分工审核(救助股审核低保及补贴享受情况,养老服务股审核入住机构及收费标准),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确保流程公开透明。
3.资金发放与退出:明确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计算,并于次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申请对象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针对对象身体状况变化、死亡、家庭经济状况改变等情形,及时停发或调整补助,确保补助精准发放。
(四)强化机构管理,规范服务供给
明确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参与集中照护服务,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优质照护服务。
附 件 :
泗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 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要求,用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 护服务补助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给予补助,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实施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是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 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二 、补助对象
申请补助的老年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本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三)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 年 人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 资格审核,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会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经 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
三、补助标准和补助额度
(一)救助对象个人差额补助。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低保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二)补助额度的计算方法:补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低保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 给付总和。
(三)特别说明: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四、承接机构
(一)基本条件。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接收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降低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信息公开。县民政局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主动公示本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地址、总床位、 剩余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联系信息等,协助有意愿的经济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的养老机构需将补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
(三)收费标准。辖区内养老机构收住我县经济困难失 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泗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执行)
(四)绩效补助。县民政局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补助对象人数、补助对象满意度等,具体考核办法 由见附件5。
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 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评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向县民政局申请集中 照护服务补贴,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民政局组织 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后确定失能等级,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老 年人。已入住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的低保家庭老年人,需重新申请评估。
一年内已经县民政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 能等级的老年人,可以作为依据,不需要重新评估。
(二)办理入住。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护理 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
(三)录入系统。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的养老机构需将补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 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四)补贴申请及发放。按照“先入住、后补助”的原 则,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 向县民政局提交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并填写《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县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县民政局对申 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 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作出予以发 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其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2)。
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计算,并于次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申 请对象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
(五)动态调整。补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者引起补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补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上报泗县民政局停发补助或者调整补助金额。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 结束。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停发、调整决定并停止、调整发放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补助对象及其所在养老机构(附件3)。
六、工作要求
( 一)强化工作指导。县民政局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 服务,配合县财政局开展支付和监管等工作。补助对象已获 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金额由县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 提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的社会事务职能部门提供。
(二)强化资金监管。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 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补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机构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三)强化服务保障。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 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强化政策宣传。 县民政局和各镇(街道)人民政 府(办事处)要主动向低保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他们认识到集中照护既可以让老年人生活更有质量,也可以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改善家庭生活状况。
七、资金保障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所需资金超出中央补助资金的地区,由地方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同级预算足额保障。
八、资金监管
(一)县财政局、民政局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 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二)对获得补助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县民政局应当 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 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三)中央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 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惠民直达相关工作。县财政局、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 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
九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文件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 件 :
1.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 请表
2.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不 予受理通知书
3.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 调整(停发)告知书
4.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情 况汇总表
5.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考核 表
附件1
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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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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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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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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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联系 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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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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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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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前实 际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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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城乡低保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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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自愿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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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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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 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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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评 估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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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 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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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月实 际收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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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意见: |
该对象实际入住本机构已满30天。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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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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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 力评估情 况 |
评估 等级 |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评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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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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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审核情况 |
经核实,该申请人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社会救助经办签字: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城乡低保老 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元/月;其他补贴 元/月(备注:高龄补贴、计生特 扶补贴等)。(社会事务经办签字: ) 综上,该申请人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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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 部门审核 认定意见 |
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 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经审核,因 ,申请人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规定,不予受理。 审核单位(盖章) 县级民政负责人签字(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该表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参考样式)
先生(女士):
您于 年 月 日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 服务补助。经审核,您存在以下情况:
□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能力评估结果未达到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
□未满80周岁。
□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并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 理服务费用。
□ 其 他 :
依据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发放相关 规定,您不符合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条件,不予受理您的申请。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已获知不予受理通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 份 )
附件 : 3
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参考样式)
先生(女士):
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原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补 助金作如下调整:
□增(减):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由原 元/月调整为 元/ 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年 月起,对你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予 以停发。
停发原因:
经办人: 单 位 ( 盖 章 ) :
年 月 日
申请人已获知调整(停发)通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 份 )
附件:4
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
序 号 |
申请人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 地 |
现居 住地 |
联系电话 |
申请 时间 |
能力 评估 结果 |
评估 机构 |
评估 时间 |
入住机 构名称 |
收费 标准 |
入住 机构 时间 |
入住 机构 时长 |
已获得 的行政 给付金 额 |
每月补 助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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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泗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考核表
机构名称: 入住人数: 考核时间: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1 |
入住情况(10分) |
按照入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补助对象人数机构排名酌情给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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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质量(70分) |
室内外环境整洁无积水垃圾:厕所干净无气味;房间无异味;室内物品摆 放整齐;每个扣分点扣2分,院民反映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属实的,每例扣2 分。 |
10 |
|
|
老人入院评估,签订入院协议,建立一人一档,资料完善(一项未完成扣2 分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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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收住的其他老人分灶吃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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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收住的其他老人分区硬隔离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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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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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排专人照护(5分),是否开展医养结合服务(5分),被照料人身 体是否有压疮、褥疮(每发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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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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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满意度(20分) |
补助对象满意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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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年度内发生冲击道德底线、安全事件的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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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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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员(签字): 被考核机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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