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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表时间:2022-03-29 16:3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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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