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告知书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地频发,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巨大。为帮助广大市民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宿州市司法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梳理、分析论证,现将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1.进出车站、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拒不执行人员登记、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场所)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管理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4.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或未按规定报备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拒不执行或者配合封控、封闭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违反规定,应当暂停营业的饭店、洗浴等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或者擅自举办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展览展销、培训等活动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4.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15.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16.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17.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18.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19.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构成虚假广告罪。
20.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构成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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