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 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 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 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办理时限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执行。
九、咨询方式
安徽泗县公证处:0557-7015297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 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 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 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办理时限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执行。
九、咨询方式
安徽泗县公证处
电话:0557-7015297
办理涉港澳公证事项和事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 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 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 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办理时限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执行。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电话:0557-7015297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泗县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投诉:投诉人提出投诉,也可采用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
2.受理: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4.处理: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七、办理时限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八、收费情况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20148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法律援助工作处的职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泗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二)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四)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人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受理。
3.给出指导意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后,给出指导意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2014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损坏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二、承办机构
泗县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基层法律服务所
四、申请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1)遗失的;(2)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3)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的。
五、申报材料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以上报刊;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泗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2.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泗县司法局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22336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法制监督平台网址:http://59.203.5.34:8080/fzjdpt/private/login。
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承办机构
泗县司法局法制工作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1份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泗县司法局法制工作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根据申请人所提申请,泗司法局工作股负责提供查询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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