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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对《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中有关政策业务的解读

发表时间:2019-10-15 17:5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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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我中心原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业务办理事项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需求。为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限制投机性购房,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在广泛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位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出台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通知》的出台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等有关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1、由现执行“患重大疾病”允许提取,调整为患重大疾病不允许提取

此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患重大疾病”不在规定提取范围之内。

2由现执行“大修不予贷款”,调整为大修予以贷款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通过大修贷款让不同需求的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充分体现公积金惠民政策。

大修贷款仅限于自住房顶层。需提供借款人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借款额度不超过工程概预算额的70%。借款期限最长5年。担保方式为保证。

3、由现执行“担保人在为他人担保期间允许其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调整为不允许借款

此条依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考虑到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发生调动或辞职,无法保证正常履行担保义务,为规避资金风险而做出的此项政策调整。

此项政策实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在20191025日(含25日)前为他人担保的,允许担保人申请贷款。25日之后为他人担保的,不再允许担保人申请贷款。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如,王XX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4354元,缴存比例为12%,王XX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为522元(4354×12%522.48);再如李XX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8751元,缴存比例为7%,李XX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为613元(8751×7%612.57)。

5受理贷款时需提供还款账户资料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便于受托业务银行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6、申请借款职工月工资收入统一按照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考虑对借款职工提供个人收入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统一按照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认定个人收入比较科学合理。

7、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间可以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期限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主要考虑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期间还款能力发生了变化,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期限可以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灵活性。

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的,需提供本人现收入证明或佐证材料包括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所支付的大额医疗费用等,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30年。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审核借款人偿还借款能力。

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期间,只允许申请变更一次。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申请变更借款期限的,需经保证人同意。

8、“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时,需持购房发票”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

9“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不再提供子女户口本”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中规定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10、“离退休销户提取,到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封存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中规定离休或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免提供。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的,在个人账户封存后,除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

四、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上述使用政策调整及业务规范事项,自201910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