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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1 17:2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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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局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泗财201988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行〔20191044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行〔2014174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综〔20141743号)以及《泗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泗财行〔201837号)、《泗县县委办公室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泗办秘〔201666号)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三、接待单位根据需要向县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四、出差人员应当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原件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经个人签字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性附件入账。

五、各接待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111起施行。

          

 

 

                    泗县财政局             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0191021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