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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表时间:2020-02-16 14:4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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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各个股室、中心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三审”制。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各个股室、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股室、中心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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