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财政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五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本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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