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局承办股室、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需征求公众意见的,使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局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局承办股室或中心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局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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