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条 评议内容:
(1)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股室或中心;
(2)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3)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4)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四条 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五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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