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财政局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努力打造“阳光财政”,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股室、中心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对象包括各股室、中心。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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