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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7-08-21 10:4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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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放管服”改革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5号令)、《宿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资〔2017〕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乡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二)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制订原则
    制订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总原则:明确职责,简政放权,规范流程,易于操作,节约成本,处置得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一是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资产处置的定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是明确了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规定了县政府、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三是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定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材料及账务处理,对未达报废年限单价高的资产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并规定了限额标准,同时对房屋及构筑物残值抵扣拆除费用进行规范。四是明确了处置收入的管理。五是明确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及操作规范,建立编制资产处置计划,规范了报废资产的内部评估及公示制度,建立资产处置的拍卖程序。六是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并将监督结果纳入主管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