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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1-22 11:5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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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泗县财政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县财政局

2021122日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财购[2016]205号)、《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宿财购[2016]1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名录登记,完成名录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县财政局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准备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材料,并报财政局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条 省直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县省直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系统,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条 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向各部门批复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计划及自行采购计划),报财政局备案。采购人登录泗县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http://60.175.228.200:82/)从任务书管理栏目中进入预算管理功能模块进行网上备案。财政局有关归口业务科室负责管理备案资料,并登记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台账,实时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审批,在采购计划申报环节,实现无纸化申报。采购人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需向财政局报送纸质《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在县财政局电子采购任务书下达之后,采购人直接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采购业务。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六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自行采购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集中采购金额标准。

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授权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及省级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及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备案,同时,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是财务结算的凭据之一。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付款人为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责任主体,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事项。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财政拨款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

第五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县财政局负责公开;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省财政厅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除了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外还应当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xx单位)“招标采购”栏目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人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不仅包括集中采购项目信息,还包括分散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人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包括采购预算、采购品目和数量、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当事人,应承担主体责任,以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政府采购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采购人审核盖章)等政府采购纸质备案资料及验收资料及时、无误送达至县财政局。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四十三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四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四十八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县财政局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附件:

县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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